海南大学新生入学考试和入学转专业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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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报考海南大学的考生已经拿到通知书了,可是焦急的在家等待海南大学开学入学考试,那么海南大学开学考试考什么内容呢?海南大学新生如何转专业已经转专业的申请条件,小编通过网络收集整理出关于海南大学新生入学考试和入学转专业申请的相关信息,请仔细阅读参考。

考研帮快讯,据海南大学研究生院消息,2017年海南大学艺术学院考研专业目录及考试科目已发布,详情如下:

院系所专业学习方式研究方向拟招生考试科目备注
人数
024艺术学院135101音乐(专业学位)全日制01(全日制)音乐表演(声乐、器乐)12(2)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4英语二③336艺术基础④820音乐基础理论复试科目:
(联系电话:66276610)(1)专业技能测试

01方向:1015声乐演唱(器乐演奏);

02方向:1018作曲与指挥技能测试;

03方向:1020音乐管理理论笔试。

(2)面试:①专业理论知识;②外语综合能力。

注1:同等学力和跨专业加试:《乐理》、《视唱练耳》;

02(全日制)作曲与指挥注2:01、02方向不招收跨专业考生(非音乐类)。

03(全日制)音乐管理注3:具体考试要求详见我院网页上公布的考试大纲。

135106舞蹈(专业学位)
01(全日制)舞蹈编导8(2)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4英语二③336艺术基础④821舞蹈概论复试科目:

(1)专业技能测试(舞蹈表演)

(2)面试;①专业理论知识;②外语综合能力。

注1:同等学力和跨专业加试:《编舞能力测试》、《舞蹈构思》;

注2:具体考试要求详见我院网页上公布的考试大纲。

135107美术(专业学位)全日制01(全日制)中国画8(2)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4英语二③336艺术基础④873素描(命题创作,考生自备画笔、画板、颜料)复试科目:

(1)1021专业技能测试(美术命题创作)

(2)面试:①专业理论知识;②外语综合能力。

注1:同等学力加试:《色彩》、《创作构图》。

02(全日制)油画注2:考生自备画笔、画板、颜料;

03(全日制)综合艺术(版画、雕塑、动画)注3:不招收跨专业考生(非美术类)。

135108艺术设计(专业学位)全日制01(全日制)视觉传达设计16(2)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4英语二③336艺术基础④828设计基础(命题设计,考生自备画笔、画板、颜料)复试科目:

(1)1022专业技能测试(设计命题创作)

(2)面试:①专业理论知识;②外语综合能力。

注1: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设计素描》、《色彩》;

02(全日制)环境设计注2:考生自备画笔、画板、颜料;

03(全日制)服装与服饰设计注3:不招收跨专业考生(非美术、设计类)。

一、范围与条件
(一)转专业仅适用通过非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录取的在籍一年级学生,且原专业与申请转入专业在同一校区。
(二)申请转专业者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入学以来无违纪处分记录;
2.技能和已修课程等条件符合转入专业要求;
3.第一学期已修课程无不合格记录,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10%)以内。
二、名额与选拔
(一)各专业转出名额不超过同年级该专业入学人数的10%;
(二)各专业转入名额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确定,并提前公布(包括对技能和已修课程等专业要求);
(三)学生申请转入专业人数超过转入名额时,一般按学生成绩的相对排位数确定转入人选;超过人数过多或转入专业有特殊要求,学校根据情况可组织选拔考试,并以考试成绩确定转入人选。
三、时间与程序
(一)每届学生仅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安排一次转专业审批工作,经审核批准的,在二年级第一学期到转入专业学习。
(二)程序
1.第二学期第三周公布各专业转入名额及拟接收学生的专业要求;
2.学生到学校教务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并填写《海南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在第四周交所在学院教研办;
3.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学生的基本条件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同意转出的,在第五周前将成绩排名表、申请表及该生有关证明材料以及汇总表一并交学校教务处;
4.第八周学校审批,确定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并通过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
5.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一年级第二学期继续在原专业学习,并在该学期最后两周内完成转出转入手续的办理;
6.转专业的学生在二年级第一学期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四、其它
(一)已批准转专业学生,如果在第二学期违纪违规或课程考试不及格,学校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二)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方可毕业。已修且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申请转换学分。
(三)学生转专业后,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业材料存入该生档案。
(四)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13级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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