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学费标准,哈尔滨学院学费和生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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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了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及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类、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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