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新生入学考试和入学转专业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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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本校就读专业完成学业。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招生性质不同;

(二)转入不同学科门类;

(三)专科转入本科的;

(四)办理完转专业手续,再次申请转入原专业或其它专业的;

(五)已修满本专业总学分二分之一以上的本科学生;

(六)招生时按国家规定的特殊招生形式招收的学生,含定向、外国语保送、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免费师范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培养的学生,不得转入到上述非同类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学工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及所获得的学分均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未在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有电子学籍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三)进入本科第五学期、专科第三学期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的;

(六)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七)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

(八)休学期间的;

(九)转学时涉及转专业,属限制转专业范围的;

(十) 第二次转学、转专业的;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在申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经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思而学教育单复印件、已修课程成绩单、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综合操行鉴定报告、特殊困难证明等材料,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

第二十九条 转学工作实行学校主管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一支笔”签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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