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新生学费及助学贷款奖学金申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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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少学费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被装费等杂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当年批复执行。

学校类型: 普通本科 所在地: 湖北 性质类别:师范类

通讯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

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 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国家教师教育“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 国家首批批准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 国家教育部本科教学评估“优...

学校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师范类专业、艺术类专业、体育教育专业录取批次均为提前批,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四川、重庆、江西等所有专业放在提前批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考生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提供。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有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于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在剩余专业中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录取,原则上为2、1、1,如果等效分数相同,就依次按语、数、外排序。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分数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另我校在江苏省招生要求考生选测等级为AB、必测为4C及以上且技术科目合格。理工类专业录取选测物理的考生,文史类专业录取选测历史的考生,在专业安排时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排序,如果分数和等级均相同,则参考考生的选测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安排。

第十九条 凡符合所在省加分或降分投档条件的考生,我校按考生的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原则上只招收英语、日语、俄语、法语、朝鲜语语种的考生。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的外语单科成绩有一定的分数要求,是否参加口语测试以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数学?经济学交叉培养班,新闻传播?信息技术交叉培养班,原则上要求数学单科成绩达到120分以上(总分为原始分150分)。英语专业(师范)和翻译专业(英语方向)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达到120分以上(总分为原始分150分)。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须达到我校专业测试合格线。对于美术类考生,在一志愿报考我校,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艺术专业文化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不分文理,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2+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同时,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总分为原始分150分,下同);各省专业前三名考生(录取计划人数10人以上),在所在省招生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文化成绩加10分排序。对于音乐类考生,音乐学专业考生超过当地文化控制线20分(含),专业成绩合格前提下,不分文理,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音乐学专业各省前三名(计划人数在5人以上),原则上可以降低文化分20分(原始分)录取。音乐学(理论方向)在合格考生中,分省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底排名录取。音乐表演专业考生文化达到当地控制线,专业成绩合格前提下,不分文理,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音乐学专业的考生要求外语原则上不低于70分,音乐学(理论方向)的考生要求外语原则上不低于80分,音乐表演专业要求外语原则上不低于60分。

第二十三条 体育教育专业以所在省划定的体育本科线为最低控制线,在文化线上,在投档第一志愿考生中,不分文理,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其中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总分为原始分150分)。运动训练专业以我校划定的文化录取资格线为最低控制线,在文化线上,分招生项目按专业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居住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按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进行录取。

第二十六条 自主选拔录取入围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须填报我校为平行志愿第一顺序),高考成绩达到各生源省份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且服从专业调剂,我校将保证录取,并加15分进行专业选择。

关于体检标准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学校奖励资助

  第七章 奖、助、贷学金

第二十九条 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成绩以及在中学的综合表现享受华中师范大学优秀新生助学奖学金,金额在800?10000元不等。

第三十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学校设有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内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资设立的近40项奖学金、励志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凡家庭经济困难(具有相关证件或证明),经本人申请,均可由学校协助,向有关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的额度主要为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三十二条 我校现有勤工助学岗位共1500多个,可供困难学生选择,每个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情况的不同,每月可提供100?260元不等的酬金。

第三十三条 对于家境贫寒或有临时困难的学生,学校除采取奖励、贷款、勤工助学等措施外,还设有国家助学金、临时补助等多项助学金。国家助学金1000?2000元/年,有30%左右的非师范专业学生可以获得,临时补助视学生困难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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