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新生入学考试和入学转专业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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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考试工作的领导与组织管理

第一条 教务处在主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组织、协调全院考试工作,督促检查考试过程,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院(部)考试工作由院(部)主任依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条 各院(部)要认真做好考前动员工作,分别召开任课与监考教师动员会和学生动员会,明确各项职责,申明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特别是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并认真完成考试的组织、安排、检查等具体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质量评价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要求,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凡在考试命题与出卷、考试安排、考场管理、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管理等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均被视为教学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期末考试期间,凡有学生参加考试的分院,必须有人值班。

第二章 考试目的、方式与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

第五条 考试是对课程教学过程及其效果的一种总结性评价,是测量学生知识与能力、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考试是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总结、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的手段。

第六条 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的考核一般要求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课程的考试或考查由开课院(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在教师授课任务通知书和学生班级授课一览表中公布,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七条 考试方式可分为笔试(闭卷、开卷、一纸开卷)、口试、机试等形式。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由开课院(部)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

1.闭卷。闭卷考试是指考生只允许携带自备文具,在规定时间内独立书面回答试卷上的问题而进行的考试。

2.开卷。开卷考试是指允许考生在考试时,自备文具、资料、书籍作为参考,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独自书面作答而进行的考试。

3.一纸开卷考试考生只允许携带一张纸(A4大小,纸张由开课院(部)提供)的复习内容,纸上的复习资料必须是考生手写的,不允许为打印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独自书面作答,完成考试。

第八条 学生考试考查资格的审查。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按时完成该门课程的学习(包括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等环节),取得考试考查资格。

任课教师根据第九条1、2、3款的条件在考前2周严格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并在考前2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交学生所在院(部)教学秘书,经所在分院院长审定后公布,并通知学生本人,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在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该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考试的资格:

1.缺课(包括实践环节)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

2.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等)累计达课程规定的1/3者;

3.实验课程缺做实验累计达课程规定的1/3者;

4.未办理重修手续者。

第十条 全校公共课实行分类统考和统一阅卷。条件成熟的专业课和技术基础课,二个以上班级执行相同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度计划的,也应该实行统考和统一阅卷,负责命题的教师要熟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基本要求,按第十二条要求命题,不出怪题、偏题。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十一条 试卷命题的组织工作。全院性的统考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与相关院(部)商讨安排或指定有关教师进行命题工作,成立3人以上的命题小组;由院(部)组织的统考课程由院(部)组织命题工作;教师单独承担的课程原则上任课教师命题。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要从试题库中组配试题,试题的组配工作由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负责;有试卷库或试题库的课程,应由命题小组从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的目的和要求,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体现“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试题的难度要恰当,份量要适中。一般情况下,试题中基本题占60%,综合题占30%,提高题占10%;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一般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同一份试题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四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第十三条 对一门课程,命题教师应一次性拟好A、B两套试卷(一套作为期末考试试卷、一套作为补考试卷)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参考答案。两套试卷应份量相同、难度相当,但不得雷同。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命题人员应认真校对试卷,杜绝错误。

第十四条 出好的试卷一般由非命题教师试做,记录完成时间,确定试卷的难度和题量是否合适,发现存在问题时应该及时反馈给命题教师,对试卷作出调整,达到符合要求时为止。试做后的评价意见填写在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命题审批单上,最后由院(部)领导审批。

院(部)根据命题要求进行全面审核后,连同命题审批单、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一起交教务处审批,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教务处应指派专人到指定地点印刷试卷。付印时,应根据考试学生人数印制足够的试卷数。

第十五条 理论课考试的试卷卷面应为学校统一规定的格式,要注明“开卷”或“闭卷”字样,设有专业班级、序号、姓名、总得分栏,在每一题前有分数栏,集体阅卷的应有阅卷人签名。试卷卷面应留有充分的答题空白位置。除文科类课程因论述题较多可采用试题、答题纸分开的办法外,其它课程原则上不单独使用答题纸。

第四章 考试时间安排

第十六条 课程结束性考试分为期末集中考试和期末前分散进行的考试。

1.除公共基础课程以外的其他课程的考试,一般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完成考试工作。

2.在期末分散进行的课程结束性考试,由各院(部)提出考试时间并报教务处,教务处统一协调汇总后确定。

3.公共基础课程的考试在期末集中进行,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七条 教务处统一安排课程考试后在校园网上公布相关考试时间、考场。考试安排一旦确定并公布后,主、副监考必须履行相应职责。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由各院(部)另行委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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