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征兵政策及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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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军队及湖北省有关政策

(一)服役期间有关政策

(1)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进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进行补偿和代偿,本科毕业生最高可获得24000元学费返还。

(2)义务兵、士官津补贴及家庭优待金。第一年列兵期间,津贴500元/月;第二年上等兵期间,津贴600元/月;两年后若选拔为士官,下士津补贴1550元/月,中士津补贴2060元/月,上士津补贴2580元/月,四级军士长津补贴3120元/月,三级军士长津补贴3660元/月,二级军士长津补贴4260元/月,一级军士长津补贴4570元/月。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优待金,标准为农村义务兵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70%;城镇义务兵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

(3)报考军校条件。义务兵服现役满1年,士官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在本级单位工作满半年,可以报考军校。士兵考生应当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和体格检查标准,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年龄不超过22周岁,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周岁。

(4)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条件。大学毕业生士兵符合以下条件可直接提拔为军官: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全日制毕业生;中国共产党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入伍满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担任班长或副班长,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旅(团)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29周岁;政治、身体和心理条件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标准。

(二)退伍后有关政策

(1)退伍补助费。士兵退伍时,均按其服役年限(军龄)发给退伍补助费。其中入伍前系地方职工、未计领退职费的,按军龄计发退伍补助费;如入伍前系军队编内职工,未领退职费的工龄可与军龄合并计算计发退伍补助费。义务兵退伍补助费标准为:军龄不满3年的,标准为400元;军龄满3年的,标准为600元;军龄满4年的,标准为800元;军龄满5年的,标准为1000元;军龄满6年以上的,标准为1200元。

(2)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城镇退伍义务兵按入伍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正式公布的统计数据所列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3)退役士兵根据自身条件,自愿申请,自选专业,免费参加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主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三)其他优惠政策

(1)择业优惠。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服役期视同为工作年限。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

(2)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3)学费减免。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4)退役后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5)退役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是士官服役满12年的;二是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四)公民拒绝或逃避服兵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兵役法》第61条和《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31条之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拒绝、逃避征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自觉履行兵役义务,经教育不改的,处以年优待金标准一至二倍罚款。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从拒绝、逃避征集之日起二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对其录用;教育部门取消其报考高、中等院校资格;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在职人员的,所在单位不得为其晋级或者增加工资,并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二、报名方式及要求

1、适龄青年必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乡镇征兵办(武装部)报名,报名时携带身份证(户口薄)及毕业证或学历证明。

2、参加网上报名,被确定为初选预征对象的,持《应征青年网上报名及审核表》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武装部报名。

3、报名时间为10月19日至11月9日。

4、各乡镇征兵办报名咨询电话:

容美镇:15334005656 走马镇:18986843988 燕子乡:5381169 太平乡:18972442685

下坪乡:13385239508 中营乡:5461010 邬阳乡:15307262345 铁炉乡:5611062 五里乡:18727730555

县征兵办:13635759835 廉洁征兵监督电话:13635759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