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户口迁移流程和材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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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流程:

一、原江浦地区人才引进、调动(含录、聘用)、军队转业户口,下述情况到浦口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1、干部、工人调动户口。凭区组织、人事、劳动、教育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签发《户口准迁证》。

2、引进人才户口。凭区人才服务中心或职业服务(介绍)中心《人才调动通知》或《引进专业技术人员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签发《户口准迁证》。

3、复员干部、转业士官和退伍异地安置的义务兵户口。凭市退伍安置办公室的《接收异地入伍的军队复员干部通知书》或《南京市复员退伍军人户口介绍信》、《接收外地入伍的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通知书》、结婚证、配偶户口簿或父母户口变迁的有关证明,签发《户口准迁证》。

二、本市城镇居民“三投靠”人员的户口准入

1、夫妇投靠:凭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夫妇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及房产证明到浦口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2、父母投靠子女: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凭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房产证明到浦口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3、子女投靠父母: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凭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子女户口簿、身份证、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明;成年未婚子女增加区县一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0岁以上未婚子女随迁还需社区民警调查走访有关未婚情况调查笔录等证明(件)申请。夫妻离异后其子女投靠父母的,凭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子女户口簿、身份证、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等证明件申请。到浦口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成年未婚子女还需上报户政科科长及分管局长审批。

三、投资、买房和纳税外地人员的户口准入(由派出所受理、上门入户调查后上报分户政科审批)

1、个人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宁落户;外商、港、澳、台胞在我市投资20万美元以上,其国内亲属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许1人来宁落户,每增加10万美元可增办1人。凭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迁入人户口簿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外商、港、澳、台胞证明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投资者出具的保荐书;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2、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市外驻宁企业,其法人代表和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或技术骨干在宁任职两年以上,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在宁落户;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外地企业,经批准在宁设立驻宁办事机构,其连续在宁任职两年以上的正式在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在宁落户。凭企业书面申请报告;迁入人户口簿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企业出具的中层管理人员聘用书或任用文件;投资者出具的保荐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出具的《外地来宁企业申办户口投资情况认证审核表》或《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服务证》;本市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6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共3人在我市落户,购房面积每递增20平方米可增办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1人落户。凭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迁入人户口簿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购房契约及契税发票。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内(以购房人户口市外迁入时间起算)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二手房时,业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交易和户口落户申请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购房入户申请。对购买二手房申请入户的,仍需社区民警上门调查。

4、私营企业业主连续两年每年纳税2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连续2 年每年纳税1万元以上、且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宁落户。凭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迁入人户口簿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本市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5、在我市年纳税连续两年达20万元以上市外驻宁企业,其法人代表和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或技术骨干在宁任职二年以上,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在宁落户。凭企业书面申请报告;迁入人户口簿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企业出具的中层管理人员聘用书或任用文件;投资者出具的保荐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出具的《外地来宁企业申办户口投资情况认证审核表》;本市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办理户口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依据

 户口迁移证 2元每证

户口准迁证 2元每证

居民户口簿 6元每簿

市内户口迁入服务费 1元每次

苏价费[1994]50号、苏财综(94)200号、苏公厅[1995]第118号、苏财综(95)35号

办理部门:各派出所、户政科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办理地点:各派出所户籍室及浦口区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珠江所58140706

建设所58140724

桥林所58140734

乌江所58140745

石桥所58140754

星甸所58140766

汤泉所58140775

永宁所58140784

顶山所58140235

南门所58140244

阳沟街所58140227

泰山新村所58140506

沿江所58140254

浦口区行政服务中心5828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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