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户口迁入政策条件规定,阳江买房落户政策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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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江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4月11日

 阳江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统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55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我市城镇落户。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市县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户籍政策。

三、任务分工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阳春市市区、阳西县织?镇、海陵试验区闸坡镇、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和其他建制镇落户限制。在阳春市市区、阳西县织?镇、海陵试验区闸坡镇、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规划建设局)

2.有序放开阳江市市区落户限制。在阳江市江城区、阳东区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规划建设局)

(二)创新人口管理

3.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民政、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

4.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完善积分入户政策,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切实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

5.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完善覆盖全市实际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依托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建立市级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市民政局、阳江银监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6.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应用。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统计局)

(三)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7.优先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各地要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长期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人员的落户问题。要进一步放宽集体户口设置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已在本地落户的亲友搭户,通过多种方式解决流动人员落户问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8.放开直系亲属投靠。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9.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条件。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以及经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可在我市落户。落户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迁移到实际居住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10.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

11.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切实保障城市新增居民教育权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出台鼓励政策吸引高素质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建立非义务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新增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培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2.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创业管理体系,完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为农村劳动力和新落户城镇劳动力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加强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健全城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将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全面覆盖实际居住人口的计生服务信息网络。(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局)

14.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深入分析研究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住房需求,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措房源,着力解决新落户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探索完善城乡居民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作用。(责任单位:市住房规划建设局)

15.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和县(市、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支出责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建立户籍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我市成立阳江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一名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规划建设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税务局、阳江银监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文广新局、统计局等部门一名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分管户政工作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相关部门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细化有关措施,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把握好过渡期,规范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任务。相关部门要梳理与户籍政策相关的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财税、农村产权等领域的政策措施,与《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清理、停止执行;与《实施意见》的政策要求相近的,要对照调整,修改完善;与《实施意见》明确的改革路径相同的,要加强研究,搞好衔接,逐步

推进。

(三)强化跟踪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学习借鉴相邻市好的经验,推广好做法,不断完善机制、巩固成果,有序稳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掌握工作进度,适时通报情况。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对与省委、省政府要求不一致的,要及时纠正。相关部门要加强与省对口业务部门沟通,争取对该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同时加强对各项预计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解读中央、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及时总结、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出台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按规定对本方案进行修订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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