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人口管理,优化人口结构,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改善民生、创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户口由市外迁入本市和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户口迁移工作应当符合本市人口发展规划,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潮州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确定1名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总抓,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公安、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卫计、农业、法制、宣传、统计、法制等部门参与,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强化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作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增强城市吸引力、有助于引导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只在群众申请迁移和变更时自然更换,但群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第六条凡在我市市区和城镇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的均可申办城镇居民户口。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1、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2、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招收并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12〕108号)确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1、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2、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公租房或公产房。
第七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学生)、父母,可申请迁入投靠入户。须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二)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申请人属配偶的,应提交《结婚证》及乡镇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申请人属父母、子女的,应出具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关系证明或提供能证明与投靠人亲子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五)申请人属收养的子女,须出具民政部门的《收养证》;
(六)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第八条父母双亡投靠直系亲属的未成年人员(或在校学生),可申请迁入随其直系亲属入户。须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二)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四)申请人父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孤儿证明;
(五)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第九条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申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学生)的常住户口。须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二)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或购房合同及缴款收据、银行按揭书;租赁房屋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期间缴款凭证;
(三)申请迁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五)租赁房屋的人员须提供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缴费凭证;
(六)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第十条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及其子女,可以办理迁入户口登记,须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二)部队师(旅)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三)随军家属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无业证明,随迁小孩须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第十一条凡夫妻双方均从事地质勘探、野外作业、支边、远洋船员或是现役军人,其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学生)可申请迁入寄在本市亲属入户。须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二)单位的证明;
(三)寄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四)寄户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五)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第十二条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退职、离职、下岗、辞职、企业破产、聘用期满或离婚等原因,需返回我市原籍落户的,准予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回原籍入户。须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二)申请迁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派出所出具的原籍证明或在迁入地的原始权威记录原籍凭证;
(四)属离、退休的应附《离休证》、《退休证》,属下岗、辞职、企业破产、聘用期满的应附原单位证明,属离婚的应附《离婚证》或其它相应离婚法律文书;
(五)离、退休以外的人员须提供乡镇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三条对新招录的和调动来我市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在我市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须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二)县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证明。属工作调动的要加附调动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接收单位证明;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第十四条潮州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本地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职责,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转为本地城镇居民的具体工作,配套推进城镇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发改部门:负责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争取国家和省政府的支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公安部门:负责制定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联系协调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做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措施的制定及实施;督促指导各地制定户籍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措施,放开户口迁移政策和落户条件;及时掌握和有效处置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和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深入分析研究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住房需求,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措房源,着力解决新落户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探索完善城乡居民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公积金支持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作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政策,对统征统转的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政策,做好农村居民转户后的土地政策宣传工作。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牵头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办法,对农村人口登记为城镇居民后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作出妥善处理,保障户籍向城镇迁移群众合法利益。
教育部门:负责分析、评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统筹制定学校布局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满足新增学生的入学需求;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教育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城市新建学校资金和师资需求;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健全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体系,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为农村劳动力和新落户城镇劳动力提供就业创业服务。面向城乡劳动力提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户籍制度改革后有地居民的确认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研究完善土地依法流转的办法措施,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并指导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根据城镇人口规模变化,统筹规划社区设置,调整优化社区布局,推进社区管理服务创新,完善社区配套服务功能。着力研究和解决户籍制度改革后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切实保障低保、优抚和安置等对象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行政区划调整、管理和相关地名(街道)命名、更名等工作。
卫计部门:负责分析、评估卫生资源承载能力,加大公共卫生的管理力度,做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障政策的衔接与制定工作,保障医疗卫生资源供给与城镇人口扩容相适应。负责做好城镇落户人员的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计生利益导向政策,负责农村人口转为城镇人口过程中的计生政策等。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结合财力状况,统筹做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所需资金保障工作。充分保障新建学校和扩大招生规模学校的建设和办学经费投入。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市政府、市级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户籍改革的配套政策文件进行审核把关。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对外介绍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情况;指导和协调本市户籍改革新闻报道及发布工作,积极回应媒体关注,做好舆论引导。
统计部门:负责配合公安、住建等部门做好人口信息、城镇化率等相关指标统计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第十五条 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