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户口迁入政策条件规定,邵阳买房落户政策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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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湘政发〔2015〕16号)精神,加快邵阳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从放宽户口迁移条件入手,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建立适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本市实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村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二)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村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采取强制措施办理落户。

(三)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四)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文化、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四、基本措施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不再标注户口性质。抓紧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就业、卫生计生、社保、住房、土地、人口统计等相关制度,逐步消除现阶段区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适用不同待遇的现象,实现现有政策与户口性质完全脱钩。不再依据户口性质统计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改为根据户口登记地的城乡地域属性划分统计城镇户籍人口和农村户籍人口,完善具体适用办法,确保相关政策制度平稳衔接过渡。

(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办事处的落户限制。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办事处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属于租赁性质的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租赁房屋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且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

(2)同一产权房屋,以分租或合租形式同时出租多个家庭或个人的,不能办理租赁房屋落户。

(3)租赁人在租房合同到期,搬离租赁地时,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不得将户口滞留在租赁房屋所在地。

(4)在租赁房屋内落户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并在公安机关相关系统中报备过租房信息、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房屋产权证、落户人户口薄、身份证、落户人之间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2.积极放开邵阳市区落户条件

(1)务工人员落户: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2)技术人才、大中专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落户: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凭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执)业资格证书、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3)投资兴办企业人员落户:凡合法投资经商、法人代表及经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购(自建)房人员落户:凡购买(自建)商品房或买商铺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的,只要经房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本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规范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迁移户口的政策

(1)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以外,不再办理城镇迁往农村地区的落户手续:

①新生儿随农村地区一方的父母(含父母一方为现役士兵,并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的),登记常住户口;

②参军时原籍为农村的退役士兵回原籍农村落户;

③应届全日制大中院校毕业生或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院校的往届全日制大中院校毕业生两年内申请回生源地农村落户;

④因服刑或原劳动教养注销原籍农村地区户口且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

(2)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原因可以办理到另一方夫妻或父母一方所在地农村落户。

(3)夫妻一方为现役士兵,并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农村地区户口,另一方(来自农村地区)投靠军人一方农村父母居住生活,可以办理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到军人一方的父母处落户。

(4)居民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农村地区),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农村的,可以办理回原籍农村落户。

(5)《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实施后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其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三)切实保障实有人口的合法权利

1.维护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权益。

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各级公安部门应依法及时为新生儿和其他未落户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及时将没有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信息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不得将办理生育证或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上户的前置或附加条件。

2.实施居住证制度并全面协调落实优惠政策。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辖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在同一省辖市内到其他县(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可自愿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确定并公布具体服务内容。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3.建立农村转移人口合法权益保障体系。

现阶段,不得将农村居民进入城镇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相挂钩。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退出办法。

推进农村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保障农村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财政保障范围,逐步纳入输入学前教育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范围。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随迁子女异地中高考制度和招生制度。

增强农村转移人口就业能力。加快城镇产业发展,积极开发适合农村转移人口的就业岗位,拓展农民就近就地就业空间。完善城乡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整合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面向农村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促进农村转移人口就业创业。保障农村转移人口与城镇户籍就业人员平等享有就业创业服务、培训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等服务。

提高农村转移人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水平。调整农村转移人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管理体制,享有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

健全并不断完善农村转移人口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各类居民的管理信息系统,推进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城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衔接。

拓宽农村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推进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供应体系建设,支持具有消费能力的农村转移人口通过商品住房市场自主购买或租赁住房。

4.健全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全面开展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的“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公安机关积极参与全省统一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各有关部门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归属、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加速推进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及应用工作,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同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五、创新实有人口管理模式

(一)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将全市的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实有人口管理中,摸清流动人口底数,切实保障农村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二)继续做好户口清理整顿工作。结合为期三年的全国户口清理整顿工作,继续做好我市的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在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的同时,坚决清查一人多户,杜绝新的一人多户现象的产生,从源头上确保我市的人口信息质量准确、鲜活。

(三)做好死亡人员、服兵役人员、移居国外人员等户口注销工作。全面排查应销未销户口人员信息,对历年来因死亡、服兵役人员、移居国外等原因户口应销未销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注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基本性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落实工作职责,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

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委、市民宗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邵阳市中心支行、市文体广新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这一要素,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不折不扣地抓好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和落实,最大限度地简化有关工作程序和审批手续。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市公安局及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营造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良好氛围。

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在解决农村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界达成共识,形成合力,为顺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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