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结合内江实际,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助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区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二、工作目标
有序推进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配套出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基本建立新型户籍制度。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建制镇(含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市、县城区落户限制。在城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半年以上)或合法稳定职业满半年以上的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立户)、父母及其亲属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职业,是指被所在城市、城镇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城市、城镇从事商业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对实际居住地的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没有产权证但已实际入住的按揭购房;因工作、生活需要长期租住的住房。
(二)全面放开建制镇(含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市、县城区投靠落户限制。
1.与城镇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准予在城市、城镇落户;
2.城镇居民在农村的父母准予在城市、城镇落户;
3.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子女准予在城市、城镇落户;
4.农村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其市、镇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准予在城市、城镇落户;
5.对农村敬老院(福利院)的孤寡老人、孤儿,本人自愿,可准予转为城镇居民;
6.因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房的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的农村新型社区、院落等居住地,或因农村经济发展等原因自然汇集形成的非行政建制集镇,可根据群众意愿,在集中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四、创新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县(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积极推进覆盖全部实有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五、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应当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县(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六、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不断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诉求,进一步研究制定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优惠政策。在创业就业方面,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给予担保、贷款支持;在社会保障方面,严格督促用工单位为进城务工人员缴纳五险一金,深入推进城乡养老保险转换和接续,引导更多农村居民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教育方面,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城优化城区教育资源布局,促进教育发展,以学生转移流动同向同步;在医疗卫生方面,加快城乡医保制度并轨,整合部门管理职能,实行统一的报销方式和标准;在住房保障方面,落实好农民工住房保障政策,向农民工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租房。
七、责任分工
(一)制定全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
(二)制定《内江市贯彻<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
(三)推动制定《内江市贯彻〈四川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
(四)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措施。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
(五)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任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要求,切实落实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县(区)要抓紧出台本地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部门责任。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户口迁移、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县(区)要加大推进居住证制度所需经费保障力度,对申办居住证的群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县(区)要在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等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点,按照不低于500:1的比例配置流动人口协管员,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全额保障。
(四)注重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加快改革户籍制度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加快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