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北石店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顺应我区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以人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城镇户口迁移条件,创新户籍管理工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经济社会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科学设定户口迁移条件;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确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制做法办理落户;坚持规范有序,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的落户问题,有序引导更多的农村人口就近在我区转移落户。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迁移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城镇新增人口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逐年实现新提升。
二、放开城镇迁移落户条件
(一)全面放开城区落户限制。在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合法自购房、合法自建房;或在城区范围内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住房协议,且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在公安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及《居住证》的;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并办理了《居住证》的。
(二)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在城区具有当地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三)放开人才落户限制。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在城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市场,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园区设立集体户,方便创业型人才落户。
(四)清理城镇落户中的不合理条件和限制。对城镇落户中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和限制进行清理。家庭户落户的,取消居(村)委或单位需出具准予落户证明的限制;投资落户的,取消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中投资额、纳税额等相关条件的限制;取消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中对房屋租赁时间、工作时间等限制。
(五)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办理户口迁入城区的,应当按照以下地址顺序办理落户手续:
1.合法稳定住所中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人员,准予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2.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工作单位设立有单位集体户的,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
3.因租赁住房申请落户或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人员,准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三、创新户籍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划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变户籍“二元化”为“一元化”管理,人口信息系统中户口性质一栏“农业”和“非农业”的设置统一更改为“家庭户口”或“集体户口”。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后,群众可自愿到户籍地派出所换领新户口簿,不得强制群众统一更换。
(二)改革完善公安人口统计制度。为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建立与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区的全部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切实体现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三)加强对社区集体户的服务和管理。区公安分局局属各派出所以社区为单位,在社区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集体户。用于登记在本辖区内租用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社区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人员的户口;建有社区集体户的社区,应当确立1-2名户口协管员,对社区集体户口进行日常管理。确立的户口协管员要到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备案。社区集体户的设立程序参照《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四)建立居住证制度。非晋城市城区常住户口的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晋城城区范围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区直各有关部门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证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城区常住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城区常住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同时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五)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将晋城市城区户籍人口全部纳入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管理范围。依托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人口统计分析数据,服务政府决策。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为人口迁移提供高效服务。
四、扎实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一)积极推进土地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严禁违法收回进城落户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进城落户人员以转包、出租、入股、转让等合法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建立进城落户人员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机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中村、城郊村集体经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享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合法权益。研究建立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数量相挂钩的制度。
(二)加快推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加快城中村改造,逐步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原城中村居民纳入社区管理,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使城中村居民有步骤地实现市民化。统筹解决好城中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处置问题,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社会保险和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做好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将其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后,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城镇养老、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对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在落户后的36个月内,继续享有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四)提高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聚集,提高综合承载力和容纳力,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五)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统筹考虑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的总体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增支等客观因素,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结合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依据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政府的支出责任,确保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保障到位。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由接收地财政负责保障,上级财政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予以考虑。健全区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基层可用财力水平。
五、强力推动工作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区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晋城市城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牢牢把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根本目的,抓住重点、改革创新,彻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消除城乡居民公共服务差别,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改革成果,实现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
(三)积极做好宣传引导。不断总结推广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户籍制度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为准。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