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户口迁入政策条件规定,青岛买房落户政策详细解读

思而思学 2023-11-01 14:50:01

青岛市区买房落户条件

1、在青岛市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且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市区(市内四区和三区)购买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2、房屋状况规划用途为居住、住宅、宿舍,房屋状况规划用途为公寓、商住两用且土地用途为住宅,房屋贷款已全部还清的新建单套商品房;

3、贷款不能落户,需全额缴清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落户。

青岛新区买房落户条件

1、在青岛市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青岛市外人员,在黄岛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含贷款购房取得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购房地申请落户。

2、在青岛红岛经济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在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登记户口满3年以上的居民,并在市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新区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宅,取得房地产权证的。符合上述购房条件之一,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区购房地申请落户。

青岛六区以外买房落户条件

1、在青岛城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购买的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并取得房产证的;

2、具有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和平度市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的,并在青岛城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购买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并取得房产证的;

3、满足上述条件的,并全款买房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购房地申请落户。

积分落户政策:

积分落户适用于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在本市城区和新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本市城区和新区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3年,在本市城区和新区就业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无犯罪记录,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城区和新区的人员。

2015年9月8日起,不符合学历、职称等落户条件的专业人才可以登录市人社局网站填报信息并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了!根据国家、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4]38号),青岛市上半年出台了《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实施细则》。

2017年青岛落户政策

投资落户

1.在市内四区和三区城区内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配偶有接收单位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

(1)当年实际纳税1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2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30万元以上。

(2)招用城镇失业人员30人,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2.外地来青注册的各类企业,在市内四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允许本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签订5年劳动合同、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办理落户。三区城区落户条件同比减半。

(1)当年实际纳税20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30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500万元,可迁入5人户口。

(2)招用城镇失业人员100人,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迁入5人户口。(3)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当年实际纳税5万元,可迁入2人户口。3.在五市的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按照国家小城镇户籍管理规定执行。

六区户籍迁移

城区户籍人口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地。

迁入新区的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在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迁入城区。其中以城区专业人员、创业人员、外来企业等落户条件标准落户新区且符合迁移规定的,迁入城区不受5年限制。

人才引进落户基本条件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二)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

(三)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的;

(四)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1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

(五)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的。

所需资料

(一)拟引进人员的《劳动合同》、《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和《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需提供一年、专科学历的需提供连续三年的对账单或接续卡);

(二)拟引进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已婚人员的结婚证、未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等相应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拟引进人员已婚的,提供调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和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四)拟引进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拟引进人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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