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户口迁入政策条件规定,临沂买房落户政策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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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事项和审批权限

(一)市公安局审批事项。

1、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居民更正出生日期。

2、变更、更正民族成份。

(二)分、县局审批事项。

1、16周岁(不含16周岁)以下居民更正出生日期。

2、变更姓氏。

3、变更性别。

4、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更正出生日期及变更、更正性别的除外)。

5、收养子女落户。

6、无出生医学证明人员出生登记。

7、恢复、补录户口。

8、市内跨区县户口迁入(实行网上迁移)。

9、市外迁入(打印准迁证)。

10、设立集体户。

(三)派出所审批事项。

1、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2、超计划生育人员落户。

3、变更姓名。

(四)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理事项。

1、出生登记(需审批的除外)、死亡登记。

2、分户、并户。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除外)变更、更正。

4、县(区)范围内户口迁移。

5、居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6、出具户籍证明。

7、更换、补领居民户口簿。

8、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及退学户口迁移。

9、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审批流程

所有户口审批业务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户籍民警对不符合户口政策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解释清楚或当场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对符合户口政策规定、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申请人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并签字确认(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需将回执联交申请人),户籍民警将相关材料录入审批系统,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属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理的事项,由户籍民警审核相关材料并当场办理。

2、需派出所审批的事项,由户籍民警审核相关材料,通过审批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提交派出所所长(或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下同)审批。

3、需分、县局审批的事项,经派出所户籍民警、派出所所长、分(县)局户政部门内勤审核同意后,提交户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4、需市局审批的事项,经派出所户籍民警、派出所所长、分(县)局户政部门内勤和负责人、分(县)局分管领导、市局户政部门内勤审核同意后,提交户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材料不充分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可以不予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并在审批意见中注明原因。

三、基本材料

公民申办各类户口事项,应由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除上述材料外,公安派出所还应根据申办户口的种类和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由户籍民警录入审批系统。各类户口业务包括以下基本材料(派出所应查看原件,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办事项有关的其它材料):

(一)出生落户。

1、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结婚证;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5、村(居)委、单位接收证明;

6、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应提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收养的孤儿、弃婴应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二)恢复户口。

1、村(居)委、单位证明;

2、原始户口资料及相关材料;

3、派出所调查材料;

4、被注销户口回国人员恢复户口:提供回国人员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出国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或就业证明;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恢复户口:提供刑满释放、假释、解除劳教等相关证明;户口注销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三)境外、国外人员申请在国内定居落户。

1、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

2、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

(四)注销户口。

1、居民户口簿,收缴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的除外);

2、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应提供《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3、死亡注销户口应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火化证明、村、居委会(单位、社区)证明;

4、出境、出国定居注销户口应提供当事人提供的能够证明取得定居资格的有效证明: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去台湾定居的,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定居签注;在台湾期间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地区的,提供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书;定居国外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

(五)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1、变更姓名。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单位(村居委、学校等)证明;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父母双方同意并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因涉外婚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明或离婚证明;因父母离异,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

2、更正出生日期。提供足以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资料);公安派出所、分(县)局户政部门调查材料、调查报告。

3、变更民族。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准予变更的证明。

4、变更、更正性别。公民因医学变性的,提供三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性别差错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六)分户和并户。

1、居民户口簿;

2、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结婚证(离婚证)或其他书面有效证明。

(七)设立集体户。

1、单位申请;

2、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法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等。

(八)户口迁移(跨区、县迁移)。

1、干部、工人调动户口迁移:提供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仅限于夫妻分居调动或家属子女随迁)。

2、离退休人员安置户口迁移:提供老干部、民政部门的安置介绍信,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提供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毕业后未分配单位需落户原籍的,提供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村居(单位)接收证明;毕业后在人才交流中心、人力资源市场托管户口的,提供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单位接收证明。

4、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学生转、退学户口迁移:办理转学户口迁移须提供省级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转入学校证明;办理退学户口迁移须提供学校正式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

5、选调生、公务员录用户口迁移:提供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的调令或录用通知书;居民户口簿。

6、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落户:提供《转业军官通知书》或《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或《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等;《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人居民身份证;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居民户口簿(仅限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安置地落常住户口的);结婚证(仅限夫妻投靠);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仅限父母子女相互投靠)。

7、随军家属户口迁移:提供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军官证(士官证);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干部任职命令;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8、购房、投资类迁移户口:提供居民户口簿;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发票、养老保险缴纳凭证等。

9、引进人才迁移户口(取得《人才聘用证》的除外):提供居民户口簿;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和荣誉证书;聘用合同。

10、“三投靠”人员落户:提供被投靠方的居民户口簿;单位(村居)接收证明;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提供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被投靠方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四、办理时限

公安派出所受理户口申请材料后,应将所需时限告知申请人。除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外,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因材料不充分被退回补充材料的,办理时限自提交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属于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办理。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需派出所审批的事项,户籍民警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派出所所长审批,所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需分、县局审批的事项,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分(县)局户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需市局审批的事项,派出所户籍民警、派出所所长、分(县)局户政部门、分(县)局分管领导、市局户政部门完成审核、审批的时间分别为7个、3个、3个、2个、5个工作日。

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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