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3.普通大中专学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转学批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普通大中专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办理。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入:
(一)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三)投靠配偶;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限于中心城市、县城区、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
公民申请投靠迁入,投靠人可到迁入地公安公安机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申请;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投靠迁入声明。
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投靠,迁移时需同时提交被投靠人村(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和社区民警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