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户口迁入政策条件规定,南宁买房落户政策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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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公安局副局长郝炳云介绍,12月11日市政府印发了南宁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标志着南宁市户籍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此次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

合法稳定住所指:

①购买的商品住房;

②具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③受赠、继承的产权房;

④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

⑤个人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

⑥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居住的住房。

合法稳定就业指:

①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②受本市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③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依法纳税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投资、经商人员;

④驻我市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已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

据介绍,根据新的户籍政策,受本市用人单位聘用,连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市外人员,就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新政策取消了单位性质、个人身份状况、学历状况以及申办人员范围等条件的限制。

新政策还放宽了对合法稳定住所范围的界定,将租赁住房列入合法稳定住所范围。符合南宁市落户条件的,租房也可以作为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户口迁入。新政策还规定,对符合具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准入条件,但在南宁市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市外人员,经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同意,可允许其本人户口迁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集体户。

外地人落户条件变简单

据介绍,根据实施意见,外地人落户南宁条件变得更加简单了。

新政策规定:在南宁市通过合法途径以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对在本市已购有商品住房且已入住,但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而申请入户的上述人员,可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契税完税证、购房款缴纳凭据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同时,房屋所有权人为多名共有人的,可申办持证共有人中一户人入户。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

另外,新政策还规定,在南宁市投资兴办企业,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企业年缴纳税金满2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并连续经营满1年,具有本市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1年并办理居住证的投资者,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在本市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连续依法纳税满2年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具有本市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2年并办理居住证的经营者,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经市政府批准在本市建有生产、生活基地的非本市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工作和居住的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成建制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在本市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者销售中心、研发中心及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为其工作人员成建制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前述企业招聘的工作人员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服务满1年的,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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