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户口迁入政策条件规定,贺州买房落户政策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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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富民强贺新跨越步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积极推进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有序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二)城镇化水平持续提高。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贺州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贺政发〔2014〕122号文件精神),到2020年,全市城镇常住人口达到135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实现城镇人口比2013年增加55万人,促进3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市中心城区人口达45万人,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二、全面放宽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的要求,进一步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按照尊重意愿、自主选择,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三)我市户籍准入条件。凡在我市市区、县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年满18周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租房形式迁入城镇落户,要先征得所租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同意,并已实际租住6个月以上的,方可申请落户该址。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积极推动人口管理创新和服务管理工作

(五)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取消按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口(我市2005年已实施)。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将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农村人口。尽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六)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一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二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设区市、县(市)到县级市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权利。

(七)健全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

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重点是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等保障机制,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八)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交流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九)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县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市、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五、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及时调整充实已成立的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套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市公安局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指导各县区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人口统计等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

市财政局:负责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财力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后的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做好城镇医疗机构规划建设工作,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保的衔接工作;负责做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的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及指导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制定进城落户人员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逐年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负责与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相关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实施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和进城落户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及政策性资助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市统计局:负责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人口统计制度。

市税务局:负责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

市法制办: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贺州中心支行、民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实现跨部门信息整合和共享。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十二)加强宣传和引导。户籍制度是我市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各县区要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内容,在主要媒体设置户籍改革宣传专栏,积极宣传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形成良好的氛围。做好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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