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户口迁入政策条件规定,衢州买房落户政策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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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从市政府了解到,在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经研究修订后的《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正式出台。

市法制办工作人员介绍,相比于《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该实施意见进一步放宽了落户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各县(市、区)具体改革措施和各部门配套政策制定出台的时间。

对有合法稳定住所者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根据该实施意见,今后,凡在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与送审稿相比,该实施意见取消了对本人父母申请投靠落户的年龄限制,并取消了“房屋面积60平方米以下最多落户3人”这一限制。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的重要条件之一,是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对暂无合法稳定住所者有序放开落户限制

根据该实施意见,今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师、高级技师相当职业资格人员;本科以上学历;省级以上专家及相应层次人才;本市、县(市、区)经济发展特别需要的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紧缺工种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特殊人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与送审稿相比,该实施意见降低了送审稿中有关“重点院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历条件,改为本科以上学历。

该实施意见还放宽了投资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的落户条件。今后,投资兴办企业,投资金额达10万元以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有突出贡献人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而与上述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也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今后本省籍公民在我市可自由迁移户口

该实施意见还对送审稿中“实行市内户口自由迁移”一项进行了修改。

根据该实施意见,今后,本省籍公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可在我市范围内城镇地区自由迁移户口。各县(市、区)范围内人员进城镇落户的,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放宽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同时将按照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

而本市户籍学生考入省内大中专院校,除本人申请外,不办理户口迁移,毕业后户口按规定直接迁往就业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

取消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根据该实施意见,我市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不增加群众负担;群众主动申请的,应当予以更换。

同时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将严密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不断扩大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与便利的范围,拓展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全面实施IC卡式居住证,逐步把居住证建成集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商业应用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卡证。

计划生育与户口登记脱钩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问题

今后,我市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深入推进户口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逐步实现跨部门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该实施意见中指出,今后,我市将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并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根据该实施意见,我市将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深化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本建立起“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在尊重农民自愿前提下,探索开展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权”试点。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为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根据该实施意见,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将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

今后,我市还将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加大职业培训和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将农村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间的转移接续和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推进全民参保计划,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城乡统筹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同时,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教育、医疗、住房保障等配套政策将于今年10月底前出台

根据要求,我市各县(市、区)将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实际,于2017年10月底前出台具体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有关部门将积极梳理和推进现行相关政策的立、改、废,并将于2017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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