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户口迁入政策条件规定,安顺买房落户政策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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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我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精神,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试点先行、改革创新。户籍制度改革要适应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以创新的思维推进改革,结合实际选择试点单位,逐步推进工作开展,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户籍制度改革要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稳妥,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三)以人为本、自主定居。户籍制度改革要按照自愿原则,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四)统筹配套、强化保障。户籍制度改革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统筹发展,做到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公益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三、改革措施

(一)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各县区、各部门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优化户籍办理“一站式”服务。简化落户手续和办理程序,强化服务意识,不断丰富和完善户籍办理“一站式”服务工作内容和措施,为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办理户籍迁移业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居民办理省内户口迁移,只需凭有关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不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履行户口迁出手续。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凡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及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证明材料由市住建部门规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按照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建立畅通的农业人口转移渠道,引导有条件的农业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镇定居落户。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对租用保障性住房或租赁房屋居住,未取得居住房屋产权的或符合落户条件,但实际居住的房屋或地址无法迁入落户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在就业单位或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口落户。在本市就读的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可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引导农村居民结合迁村并点、旧村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自愿就近到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建立居住证制度。放宽申领居住证条件,实行登记式申领。对拟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在依法申报居住登记后,即可申办《贵州省居住证》。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达一定年限,逐步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规定的公民义务。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农委、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立和进一步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不动产、信用、卫生计生、扶贫、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开展标准地址库建设试点工作,不断完善社会治理手段,逐步建立“以房管人”的实有人口管理工作模式。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民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行安顺中心支行

(七)推进行政区划调整。积极推进撤乡设镇、乡镇撤并、撤镇设街道和村改居工作,加快推进普定撤县设区,健全完善行政区划调整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落实配套保障机制。教育、卫生计生、人社、住建、国土、公安、财政、民政及统计部门等及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制度,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卫生计生、移民部门和村(居)委会要会同公安机关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对原农业户籍人口的户口性质进行记录备案,对农村计划生育、水库和生态移民对象予以确认,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移民政策及公共服务不变。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政策保障

(一)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和林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2017年6月前,全面完成农村产权交易所(中心)建设,提供资产评估及政策、技术、信息咨询服务,鼓励“依法、自愿、有偿”流转。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所有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具体配套措施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规律,合理调整和布局教育资源,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城市新建、改扩建居民区必须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推动产教融合,推广“产业园区+标准厂房+职业教育”教学模式,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的实施办法。具体配套措施由市教育局牵头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保障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劳动用工的规范和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劳动权益。根据社会需求,深入实施“雨露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等培训计划,将职业培训与社会需求相结合,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创业并提高就业质量。构建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逐步提高工资标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加强对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引导、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孵化以及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扶持各类农民工创业园的建设。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等。具体配套措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扶贫办、市旅游局、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保障机制。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加快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保基本、保大病、全覆盖”的原则,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医疗保险范围,加快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依法为农业转移人口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财政投入机制,完善社会保险各项制度,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最终实现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常住人口全覆盖。具体配套措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机制。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优化卫生机构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础上,把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计生服务体系,提高计生服务水平。具体配套措施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优抚安置保障机制。按城乡区域划分最低生活标准,逐步缩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差距。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实现城乡救助统筹发展。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符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五保对象户籍登记为城镇户籍后,可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发放城市低保金,同时实行分类施保,在原享受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的低保金,需要集中供养的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其子女服兵役期间落户城镇的,子女退役后享受所在地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其抚恤和生活补助从其落户城镇后次年开始执行城镇标准。具体配套措施由市民政局牵头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营运,拓宽住房保障渠道,重点解决已稳定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住房问题。具体配套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建立健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成本分担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具体配套措施由市财政局牵头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建立健全居住证管理保障机制。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实现各类人口信息的整合集成,形成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综合信息库,并实现人口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人口分布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体配套措施由市公安局牵头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建立健全城镇与乡村属性划分保障机制。实行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区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统计方法,科学合理计算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加强城中村和乡、镇驻地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将原城中村及乡、镇政府驻地村居民纳入社区服务管理范围,使城中村及乡、镇政府驻地村居民有步骤的实现市民化。具体配套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成立全市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市公安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出台全市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和居住证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明确办理各项户口的事项、程序和要求,做好各县区户籍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市发改、财政、教育、卫计委、人社、民政、住建、农委、林业和国土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部门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一律不得与户口性质挂钩。

(二)维护农民权益。继续保留完善中央、省对农民、农业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非经法定征收程序改变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不得擅自取消落户为城镇常住户口的原农村居民、被征地农民享受的社会保险等国家惠农政策,不得截留或挪用惠农资金。鼓励落户为城镇常住户口的市内农民,按照有关政策流转其宅基地、承包的耕地、林地的权属。

(三)深入宣传引导。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要通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领导电视讲话、开设咨询热线、录播专辑节目等多种方式,开展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范围、内容和办理程序,做到家喻户晓;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响的舆论动态,做好信息收集和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及时掌握改革动态,牢牢把握舆论导向,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创造和谐融洽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督查督办局要加大督查力度,推动工作扎实开展,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不断提高创新服务水平,在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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