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户籍改革最新政策,浙江户籍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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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协?崇学讲坛"在杭举行 聚焦户籍制度改革

5月26日上午,“浙江政协?崇学讲坛”第三十二讲在杭州联谊中心举行。浙江省政协主席乔传秀,副主席王建满、陈艳华、汤黎路、陈小平、孙文友及秘书长陈荣高出席。浙江省政协副主席陈加元主持报告会。浙江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省公安厅人口服务管理总队总队长阮文广应邀作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专题报告。

户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领域多、影响人群广,事关我省加快建设浙江特色现代化城市和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省2017年重点突破改革项目和重大改革专项督察项目,并明确要求省政协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督察。阮文广结合自己长期从事人口管理工作的丰富实践和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研究,从人口管理的目的与地位、当前户籍制度的突出问题、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以及户籍制度改革中要进一步考虑的难点等方面,详细解读了我省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报告结合具体事例,深入浅出、生动形象,为政协委员进一步知情明政,有效开展专项督察,切实服务助推我省补齐改革落地这一“短板”提供了有益帮助。

与会委员还就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与主讲人作了互动交流。

在杭省政协委员、省政协机关和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干部职工,省政协“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专项督察组成员听取报告。

浙江政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督察组听取汇报

据浙江政协消息称,5月30日下午,浙江省政协“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专项督察省直部门专题汇报会在杭召开,浙江省政协副主席陈加元主持并讲话,副主席王建满、陈艳华、汤黎路、孙文友出席。

由浙江省政协牵头开展“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专项督察,是浙江省委交给浙江省政协的一项重要任务。由5位副主席担任组长的5个督察组,将对11个设区市开展专项督察。会上,督察组认真听取了省户改办负责人对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的情况汇报,以及浙江省农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11个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自查情况汇报,并进行座谈交流。

陈加元充分肯定浙江省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和成效。他指出,浙江省在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思想重视,态度积极,行动迅速,成效明显,特别是在改革力度、创新深度、推进速度上都是前所未有的。他强调,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认识要进一步提高,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义重大,落地最为重要,事关公民基本权利,事关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落细落实。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要对试点经验进行全面总结,已出台的政策,要抓紧实施落实,同时跟踪调查,及时调整完善,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责任要进一步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服务大局,上下联动,积极行动,履行责任,将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向纵深方向推进。政协要充分发挥优势,委员要发挥主体作用,按照乔传秀主席在动员部署会上讲的“四个结合”要求,精心精细精深精实做好专项督察工作,圆满完成省委赋予的任务。

公安部:户籍制度改革4类人群将受益

户籍制度改革,这4类人将受益

公安部要求,紧紧抓住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重点推进。

突出重点群体,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4类群体为重点,逐一研究落户政策,逐一提出解决方案。突出重点地区,各地特别是大城市和东部地区城镇要在准确把握城市定位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落户政策,积极探索实施分区域分阶段落户。

户籍人口占比低的城市,要加快提高户籍人口比重。突出重点领域,推动有关部门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特别是要将农民的户口变动与“三权”脱钩,调动农民进城落户的积极性。

重点解决这些人的落户问题

对于人们普遍关心的特大城市、大城市的户籍政策,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部署会上表示,要抓紧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坚持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重点解决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

户籍统计要注意三条原则

关于开展户籍统计问题,黄明表示公要特别要注意三条原则:

一、这些人是不是已经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学习。

二、是不是在城镇就业的。

三、有没有享受城镇基础设施和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实现与城镇原有居民同等待遇。

实事求是反映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公安部还要求明确统计标准,实事求是反映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在新增城镇户籍人口的统计工作中,根据其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就业、享受与城镇原有居民同等待遇等情况,认真进行甄别核实。把握落户原则,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跟踪问责。

不管何原因致无户口,都要及时落户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抓紧实施居住证制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修订具体实施办法,研究制定管理规则,建立完善信息系统,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问题,各地要进一步摸清底数,认真核实办理。不管无户口人员问题是哪个年代、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办理落户,同时健全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无户口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些无户口人员将因此受益: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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