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落户登记新条件有哪些?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父(母)亲户口迁入本市前,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不能在本市申报出生。
1、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按照自愿的原则,可随《出生医学证明》上明确的母亲或父亲申报出生登记。凭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等主要材料办理。
2、在常住地以外跨省异地出生的新生儿出生登记。
可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常住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确认加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章后申报户籍登记。在港、澳、台或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以凭出生地签署的出生证明文件到境内常住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确认盖章后,办理户籍登记。不得以外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户籍地《出生医学证明》的方式重复发证。
3、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子女出生登记。
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出生证明为外文的,可到公证部门申请翻译并公证,派出所凭公证书(包含出生证明复印件)并查验出生证明原件,办理落户手续。
4、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随父随母原则,可以在男方或女方部队驻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以在男方或者女方的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待一方退役后将其户口迁至退役方户口所在地。
5、集体户口夫妻所生子女出生登记。
对夫妻均为集体户口的,应当要求其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按随父随母的原则,在父亲或母亲单位或人才中心、高校等集体户上登记户口。
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登记为集体户口的,其所随父或母户口迁出时,其户口必须一并迁出。对于夫妻双方登记不在同一地址的,请避免重复申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