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入学积分制度【荐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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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人才岗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纳税情况、儿童随行卡办理、社会教育、基础教育等九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违法犯罪两项内容。

  入学(住公租房)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

入户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积分指标及分值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初中积5分;高中(中技、中职)积10分;大专积60分;本科及以上积8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积计分。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计分,不累积计分。

(1)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技工积5分;中级技工积10分;高级技工积15分;技师、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积30分;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中级积40分;专业技术资格高级积50分。

(2)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

在建立严格规范的专业技术、技能岗位等级和职业发展通道,符合一定条件的本市大型骨干企业就业,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员,经企业评定的岗位等级相当于初级职称或高级工水平的,积15分;相当于中级职称或技师水平的,积30分。此项积分只计入积分入户总积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

(二)参保情况积分。

得分标准:在中山市内参加社会保险,每满半年积7.5分,可累积计分,不满半年不计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下同)年限+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得分。

1.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在中山拥有合法房产(住宅)积150分。每套房产限成功申请一次积分入户及一对夫妇申请积分入学。

  2.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累积办理居住证时间每满半年积5分,可累积计分,不满半年不计分。

7月1日以后,凡首次在中山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其办理居住登记时间纳入居住证年限计算范围,最长不超过半年。

  3.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

得分标准:

(1)按规定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6分;

(2)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3个月,积1.2分,累计最高限30分。

  二、附加分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年龄得分+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得分。

1.年龄。

得分标准:45周岁以下,年龄每减少1岁积1分,最高积15分。

  2.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

得分标准:

(1)自觉为子女参加中山市计划免疫,积1分;按程序完成国家一类疫苗接种的,积2分;子女按规定完成健康检查,积1分。

(2)完成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所有项目的,积1分;在怀孕12周前到我市助产机构建卡,并按规定落实5次孕期健康检查的,积2分;未在12周前建卡,但已落实5次孕期健康检查的,积1 分。

(3)在中山签订了《家庭医生式服务协议书》,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在中山建立了完整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积2分。

(4)申请人在离开户籍地前办理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统一格式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达中山市后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卫计部门进行验证,并按照证件的管理年限及时换证,积3分。申请人一个月前已在中山市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办理信息登记的,积1分。

(5)申请人夫妻双方无违法生育行为,积100分。

(6)申请人夫妻有违法生育行为,均已接受处理完毕,积60分。

(5)和(6)项积分只计入积分入学总积分。

(二)人才岗位积分。

1、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技术人员。

得分标准: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每满1年积5分,最高限30分。具体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制订。

2、总部企业工作技术人员。

得分标准:在我市总部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每连续满1年积5分,最高限30分。具体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订。

工作企业同时为高新技术和总部企业的,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单项分值计分。

3、环卫工作人员。

得分标准:在中山市从事环卫工作满3年积15分,每增加1年再积5分,最高限30分。

(三)专利创新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中山市获得国家授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在递交申请时记载的发明人,每项积15分,发明人为多个的,按实际发明人数进行平均计分,最高限30分。

  (四)表彰奖励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中山工作生活期间,获得中山市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处级行政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20分;获得中山市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行政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40分。按最高表彰嘉奖和荣誉计分,不累积计分。

  (五)社会贡献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中山从事社会服务按以下标准计分。

1.参加志愿服务满50小时积4分,此后每满10个小时积1分,最高分限20分。

2.参加无偿献血每满100毫升积1.5分,机采血小板每1U积3分,最高限15分。

3.在中山登记成为中华骨髓库志愿者,积3分;成功实现骨髓捐献(造血干细胞),积50分。(此项积分不受近5年限制)

4.个人捐赠每满1000元积3分,最高限15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中山市慈善公益组织)

5.按有关规定在中山市积极举报火灾隐患或违法犯罪线索的,经核查属实后,每宗积0.3分,最高限20分。

6.提交积分制管理申请时,担任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兼职联络员,且在聘期内的,积10分。

7.在全市两新组织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服务,在中山市两新组织党员积分服务网取得相应积分的,每满1000积分积0.5分,最高限30分。

(六)纳税情况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内个人在中山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积1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每满1万元积1分(个人缴纳的其他税款以经营实体中个人的出资比例计算),最高限300分。

(七)儿童随行卡办理积分。

得分标准:主动到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为子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的,积3分。

  (八)社会教育积分。

得分标准:近3年内在中山市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社会教育培训,提升自我素养,获得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广播电视大学颁发认可的结业证书,每次积2分;不同类别的课程培训结业可累计积分,最高限10分。

  (九)基础教育积分。

得分标准:

1.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流动人员子女在我市全日制幼儿园(含公办和民办)接受学前教育每满1年积1分,最高限3分。

2.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流动人员子女在我市全日制小学(含公办和民办)连续就读每满1年积1分,最高限6分。

此项积分只计入流动人员子女积分入学总积分。

  三、扣减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减分。

减分标准:违反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扣60分。

(二)违法犯罪减分。

减分标准:

1.近3年内曾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次扣30分。

2.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扣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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