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7日,《汉中市公安局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发布,此举旨在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引导农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深入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
受理范围
第三条 来汉投资、经商、办企业的外来人口,我市引进的各类专家及技术人才,中省市驻汉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来我市居住、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来汉务工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均可在我市辖区、建制镇落户。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一)个人申请;
(二)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借、寄住)证明(无法提供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登记在集体户上);
(四)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结婚证、亲子鉴定书、公证书等,户口薄可以证明亲属关系或派出所能够核查到亲属关系属实的不再另行提供)。
第四条 具有汉中市城镇户籍人口,其配偶、子女及共同居住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亲属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一)个人申请;
(二)申请人及投靠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三)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结婚证、亲子鉴定书、公证书等,户口薄可以证明亲属关系或派出所能够核查亲属关系属实的不再另行提供)。
办理流程及要求
第五条 省内迁入持相关资料到就业、居住地派出所当场办理落户,跨省迁入由县区公安局核发《准迁证》。
第六条 户籍大厅、户籍室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等外来务工、就学人员多的单位提供上门集中办理服务,落实延时、预约等各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
第七条 按照规范有序、利于管理的原则,以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村(社区)、乡(镇)、街道或派出所等为单位设立集体户口,为无自主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人员解决落户地址问题。
第八条 严格执行城镇户口迁移政策,不得随意抬高标准,私设门槛,坚决取消村居委会、社区同意落户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各种证明。派出所要通过网上查询、翻阅档案、实地走访等方式积极帮助群众证明亲属关系,派出所能够核实的,不让群众多跑路。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群众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对提交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要“一次告知、二次办结”。
附 则
第十条 各级户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正确理解和规范执行中、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宣传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发生影响办事效率、违规暗箱操作、故意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拖延时限或违规、违法、违纪办理户口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规定的内容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