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及襄樊落户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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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 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文件精神,全力打造各类人才聚集的高地和人力资源汇聚的洼地,为我市“一极两中心”建设提供强劲支撑,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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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宽城镇人才落户条件

1.高校、职业院校(含技校)毕业生不受年龄、是否结婚、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均可投靠城镇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在我市就读高校、职业院校(含技校)的学生,凭学生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即可在学校所在地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高校、职业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凭毕业证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凭职业资格证、复退军人凭退伍证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在城镇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纳税5年以上的企业(公司),优先设立集体户,方便企业人才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解决住房问题

6.积极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载体的隆中人才公寓和青年人才公寓项目建设,对硕士及以上人才提供周转保障住房,到2022年把周转保障住房范围覆盖至本科生及以上人才。(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委组织部、市规划局、市人社局)

7.对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军人在我市购买首套和二套商品住房的,落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的优惠政策。连续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毕业生毕业后5年以内首次在襄创办企业、在襄企业就业,并在外租房(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租房补贴。租房补贴一年一发放,最多发放3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

9.人才聚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开发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或公租房,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和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税务局)

10.企业为引进各类人才所发放的租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列入成本,企业为研发人员按规定交纳的“五险一金”应列入税前加以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三、支持创业就业

11.出台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最低年薪标准,本科生和持中级职业资格技工证书的技能人员年薪不低于4万元,最低年薪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

12.对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商,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13.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在校生以及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首次在襄创办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2-2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4.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首次在襄创办企业,或在襄企业就业且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一年一发放,最多发放3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保障措施

15.建立健全人钱和人地挂钩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中央、省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全部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房管部门将人才公寓纳入本地区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国土部门应以市场价为参考,在不低于用地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将人才公寓建设用地列入市区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专地专供,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汉江国投)

16.建立襄阳市应届毕业生“创业就业驿站”,对来襄就业创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不超过2个月的免费食宿,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和指导服务,对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7.为各类人才在住房保障、就业培训、子女教育等方面开辟办事绿色通道,实行户口迁入“秒批”落户,确保各项引人聚才的优惠政策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18.加大对我市引人聚才政策的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吸引各类人才来襄阳落户。(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直各相关部门)

19.本《意见》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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