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把户口迁入到北海市落户的政策和条件说明
购房把户口迁入到北海市的办理条件
① 根据北海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1套价值30万以上(含30万元)住房的,可申请办理3人(购房者及其直系亲属)北海市区户籍的精神,只要您能够提供上述规定款项的产权房屋的依据,均可申请办理3人(购房者及直系亲属)北海市区户籍(属在职干部、职工除外)。持房产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房屋的契税票到购房的辖区派出所办理。具体事宜可直接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户政窗口咨询。
②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北政发[2011]48号)以及《北海市公安局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实施细则》(北公通[2012]580号)文件精神,除政府控制户口迁入范围内外,对在本市购买房屋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人员,凭经房管部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的购房合同书和完税证发票及购房发票、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等到购房所有地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北海地税局关于土地房屋契税征收管理新规通告】
其它落户北海的政策
放宽购房入户政策。对在本市城镇购买房屋的本市籍农村居民及外来人员,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25岁以下未婚子女在本市购房所在地的城镇办理入户手续(本市籍农村籍人员优先解决)。
放宽农村籍居民务工经商人员的户口迁移。
①在本市务工经商的市内农村籍居民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续缴纳1年以上(含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岁以下未婚子女可在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拥有产权的房屋、公租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下同)的本市城镇落户。
②外市外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岁以下未婚子女可在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城镇落户。
③农村籍居民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在本市年纳税0.5万元以上的或工商注册资本2万元及其以上的,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岁以下未婚子女可在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城镇转为城镇居民。
④本市籍农村居民就读市内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北海二手房产交易买卖双方各承担的税费】
对本市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村人口,按照自愿原则,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荣获县区级以上优秀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岁以下未婚子女可在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城镇落户,不详之处,请咨询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户政窗口,电话:0779-32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