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入户深圳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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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来深定居的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在我市申请定居入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
条件 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来深定居的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入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台湾同胞回国定居证》或《华侨回国定居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境外人员定居复户批准通知书》(原件1份,其中备注栏需本人注明从何地而来和原身份证号码,如没有身份证号码的需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技术科申请号码)
(三)申请人根据迁入地选择情况,分别提供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相应房产证明或市(区)房屋登记中心近一个月内开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等材料。
申请受理机关 各(新区)公安分局。 分局 地址 联系电话/投诉电话 福田分局 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工业区106栋 82923357 罗湖分局 罗湖区湖贝路2000号二楼综合受理大厅 84460482 84460483 南山分局 南山区深南大道10388号 84466097 盐田分局 盐田区沙头角官上路6号 84460803 宝安分局 宝安区前进一路139号 84456968 龙岗分局 龙岗中心城德政路6号 84468233 光明分局 光明新区牛山路2号光明公安分局大院内 88211303 坪山分局 坪山新区龙坪路1号 84443018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决定机关 各(新区)公安分局。
事项程序 (一)申请人持以上入户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事窗口提交申请;
(二)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核准,在《境外人员定居复户批准通知书》第二联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材料封袋交申请人签收;
(三)申请人人持以上材料、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申请人居民身份 证须一并申请。申请人根据入户地选择情况需分别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相应房产证核验。其中,已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 立户的声明》的,须户主或业主同时到场确认;
(四)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时限 当场核准办理。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法律效力 经各区(新区)公安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事项收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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