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上海市船舶户牌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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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指南适用于具有本市船籍并于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作业的机动船舶所有人申领《上海市船舶户牌》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核发《上海市船舶户牌》办事指南(代码:0212)。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船舶户口簿申领)具有本市船籍并于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作业的机动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领船舶户口簿(包括船舶户牌)。船舶户口簿应当随船携带,船舶户牌应当置于公安部门指定的位置。船舶户口簿(包括船舶户牌)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已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的内河船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取得有关证件的内河船舶。

五、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船舶户牌申(补)领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1)批准文件应当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

(2)单位公章应当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检验证书

1

纸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适航证书

1

纸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

纸质

6

船舶照片

原件

1

纸质

5寸,彩色

7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正反复印

(三)申请文书名称

《船舶户牌申(补)领登记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批准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批准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九、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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