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审批条件
录用公务员或招收职工,以及经地方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和中央、省级直属机关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一)迁入地市、县公安户政部门签发《准迁证》时:
(1)县以上组织、认识、劳动部门批准证明;属中央或省级直属机关的,需省级机关人事部门的调动或招收文件;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迁移证》时:
1、县以上组织、认识、劳动部门批准证明;属中央或省级直属机关的,需省级机关人事部门的调动或招收文件;
2、《准迁证》;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迁入地公安部派出所办理入户时:
1、《准迁证》;
2、《迁移证》;
3、《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手续
1、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签发《准迁证》。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有关部门批件及证明材料当场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有关批件及证明材料当场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