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办理户口及有关证件所涉及的收费项目,一律实行亮证收费,严禁乱收费。收费标准按照渝价[2001]272号,渝价[2004]592号、渝价[2003]376号文件规定:
1、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每证4元。
2、门(楼)牌工本费:大门牌每块30元,小门牌每块6元。
3、居民身份证: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每证20元。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40元。
(3)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
4、户口簿工本费:
(1)居民户口簿每本6元。
(2)农业人口户口页每页每张0.20元。
(3)非农业人口户口页每页每张0.50元。
5、流动人口居住证:
(1)本市籍农民工在本市范围内暂住,一律免费办理纸质居住证。
(2)非本市籍农民工在本市范围内暂住,办理纸质居住证每证收取工本费2元。
(3)非农民工在本市范围内暂住,办理磁条式防伪居住证,每证收取工本费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