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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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关于武警齐齐哈尔市支队机动大队建设项目农用地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黑政土2013年第251号),同意征收(用)10.6634公顷土地用于武警齐齐哈尔市支队机动大队建设项目,所占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武警齐齐哈尔市支队机动大队建设项目。

征收土地位置

(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被征收土地权属

武警齐齐哈尔市支队机动大队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10.6634公顷(其中:国有土地7.0473公顷、集体土地3.6161公顷),其中:集体土地共涉及昂昂溪区1个村(昂昂溪区:水师营村),国有土地共涉及1个权属单位,水师营村使用地国有土地。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依据《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51号)的规定执行。

(二)依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征收(用)土地中葡萄树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齐政办发[2012]4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林地补偿标准。按林业部门规定执行,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9]27号)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发〔2012〕14号)文件执行。

(二)需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并同集体经济织签订不再要求安置的协议后,安置补助费可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土地预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或抢建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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