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资所得税交税标准及最新工资扣税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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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表是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表。

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了个税法修正案,将个税免征额由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为3%至45%,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计算公式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免征额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个人税率表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也就是2012年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税免征额3500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改革前与改革后对比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例如:某人某月工资减去社保个人缴纳金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金额后为5500 元,个税计算:(5500-3500)10%-105=95元

  企业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只对80%的部分征税;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计算方法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三险一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11年9月份起,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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