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基本工资调整方案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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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定,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者每两年调整一次。在2015年年初首次调整后,公务员工资将再次进入调整期。调整之下,大部分公务员的工资有不同程度的上升,也有一些地区的公务员因基本工资提高导致纳税基数增大,再扣除养老金,工资“不升反降”。

公务员工资调整方案

根据2015年1月国办发布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从10月1日起,要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此外,确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者每两年调整一次。

日前,内蒙古、吉林、四川等9省份明确提出将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并且江苏、北京、陕西这三省市提出将推进工资制度改革。

就在前不久,还有许多报道谈到公务员的工资增长机制,其中说道:“要建立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原则上,今后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将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特别是其中的财政全额供给单位,是参照公务员群体管理的。

财政直接给公职人员群体发工资,与实施指令性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都具有分配调节意义。分配调节是全方位的,各种具体措施应保持联动。参照现实国情,主要在于:

一,调整周期、频率保持一致。既共克时艰,也同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最低工资标准不调整,公务员工资就不能调整;公务员工资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也必须同步调整。而最低工资标准“改为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将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则明显不同步,不能体现公平。

二,循国际惯例,最低工资标准应保持在社会平均工资的半数左右。具体到我国,应该逐步实现最低工资标准接近乃至达到公职人员工资的一半。但现状是差距甚大。以故,纵然不能在现阶段特事特办,额外增加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机会,至少在同步调整时,应保证最低工资标准的较高调整幅度。否则,所谓“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必将导致实际差距越拉越大。

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核心在于分享,即让每一劳动者分享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不仅免于饥饿,更能够生活得稍许体面。最低工资标准是一道底线,其调整不能完全被企业负担因素左右。或者说,为企业减负应主要往结构性减税,以及降低物流、金融成本方面考虑,不应涸泽而渔,往基本底线、人道保障处下手。相比于前者,后者对企业的压力本来要小得多。而经济形势稍有变化,首先就想拿普通劳动者开刀,实在不应该。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职级晋升具体条件:

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25级;

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23级;

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20级;

晋升副处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19级;

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17级。

根据《意见》,举例说,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12年未提拔,可享受副科待遇;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15年未提拔,可享 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处级待遇。职级晋升后,可以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 工资待遇,但工作岗位不变。比如,一名县文化局局长或乡镇镇长,一直未得到提拔,满15年后,虽然还当局长或镇长,但可享受副县长的工资待遇。

注意: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区市例外

《意见》还对“任职年限”作出解释,即指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意见》还规定,“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意见》还对实施职级晋升制度的机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县和乡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比如,上海崇明县、广州市天河区一级政府就不属于这个范围。

今后公务员不升职也能晋级

国家还对实施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做出了进一步部署。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目的在于形成职务与职级两个晋升通道,充分调动 和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同时也是对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调整和改革。基层公务员可凭借工作年限、工作能力等提升级别,那些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将可以通过 晋升职级获得合理的待遇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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