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退休教师工资标准表,随州市退休教师工资待遇最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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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2012年消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鄂国资分配〔2011〕308号和随国资发〔2011〕14号文件,切实把握好政策,规范操作,统一口径,现就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国有企业范围认定问题。

落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部门和单位所办职教幼教教育机构的退休教师,不属于解决的对象。
二、关于国有企业教育机构认定问题。
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育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三、关于退休教师身份认定问题。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方可认定为退休教师身份:
(一)工作岗位。 退休时必须是在国有企业所举办的职教幼教教育机构中教育教学工作岗位;转岗人员必须是原在职教幼教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岗位,后由组织安排到职教幼教教育机构内设的管理岗位;内退人员必须是在职教幼教教育机构内退,且在内退前从事过教育教学工作。
(二)教师资质。2002年12月31日作为我市实施教师资格证制度的时间界限。在此前内退和退休的,可以视为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但须有能够证明其从事过教育教学工作的档案记载,档案不清或遗失的,须有本教育机构内半数以上教师出具证明并且经过申报单位的审定认可;在此后内退和退休的,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三)已经退休。必须是在2012年10月31日前已经退休。
四、关于享受生活补贴的对象。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退休教师,属于文件执行的范围。
(二)退休前已调离企业职教幼教教育机构,或退休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均不属于文件执行的范围。
五、关于企业新增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对企业新增退休教师退休待遇问题按鄂国资分配〔2011〕308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关于生活补贴资金来源问题。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资金来源,依照随国资发〔2011〕14号文件执行。中央和省下拨的资金,按照属地原则全额划拨到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
七、关于工作程序和职责问题。
(一)工作程序和职责
1、国有企业所在的社区(以下简称社区),负责档案清理、人员申报以及结果公示、各种信息反馈等基础性工作。
2、国资委(局)负责对社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对举办单位是否是国有企业以及教育机构进行认定;负责将最后结果向省国资委申报。
3、教育局负责对退休教师的教师身份进行认定。
4、人社局负责核定当地政府所办同类教育机构中人员的退休金标准,以及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标准,确定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5、财政局负责向省财政厅申报结果,落实补助资金。
(二)复查程序和职责
1、对职工反映的问题,首先由社区依照文件进行复查。对反映属实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对于职工反映的问题,社区复查后不能认定的,分别报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能进行复查认定。国资委(局)负责对国有企业、教育机构、企业改制时职工内退或解除劳动关系(即“买断”身份)的复查和认定;教育局负责对退休教师身份的复查和认定;人社局负责对生活费补贴标准进行复查和认定;财政局负责对生活费补贴标准和总数进行复查和认定。
(三)对于最后认定的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申报结果,经过社区及相关部门签字盖章后上报。
八、各部门及社区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把关,确保不漏报、虚报。对申报资料不实,以及经群众举报不属于本次解决的范围和对象的,一经查实予以取消;对弄虚作假的,除取消资格外,应对当事人追究相关责任。

随 州 市 国 资委 随 州 市 教 育 局

随 州 市 财 政局 随 州 市 人 社 局


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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