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最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四至八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三)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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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指导处处长姜国民做客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针对网友提出的修改后的《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进行了答复。
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姜国民:修改后的《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意即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一个子女,不想再生育的,还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待遇。1月1日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发放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待遇。
意愿生育三孩以上夫妻需要部门审批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意愿生育二孩的还要不要审批?
姜国民:自1月1日起,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后,凡意愿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与意愿生育一孩的一样,到村委会或城镇社区登记,由乡(镇、街道)发放二孩生育服务证。但意愿生育三孩以上的夫妻,需要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这里要强调一点:“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由过去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改为同其他情形再生育一样,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按原《条例》规定未休完产假可顺延
问:对于在3月30日前已经生育并在休假中的产妇,适用的产假为128天还是158天?
姜国民:根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人社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的解释,3月30日,夫妻按原《条例》规定未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按修改后《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天数顺延,已休完的不补休。
生育保险津贴已经改为按158天发放
问: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津贴按照120天发放,能根据新的政策修改生育保险政策吗?什么时间会修改?
姜国民: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产假的规定是经过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意见作出的,特别是在联合印发《条例》解释时,省人社厅又进行了测算,并同意共同印发。表明生育保险津贴是从3月30日起已经改为158天。
独生子女奖励费未做较大调整
问:独生子女奖励费能否提高?
姜国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标准,是国家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时就明确的。各省(区、市)都没有做出较大调整。目前国家和我省还有一些配套的对独生子女父母老年的奖励扶助政策,比如,明确了60岁以上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两女孩父母每月80元的奖励扶助费政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2000元的政策。还有一些就医、扶贫等方面的扶助政策。这些政策都是为了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从多方面提高奖励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