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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家相关农业补贴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农作物生产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及农业保险大灾风险保费补贴,农业组织化经营奖补等方面。

第三条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合理配置原则。根据本市农业发展规划要求,并结合本市农业生产布局特点、产业规模和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补贴资金配置和补贴计划。

公开公正原则。通过媒体、网络、公开信等方式,公开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预算等信息,按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并予以公示,确保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全过程公正、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直接受益原则。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做到资金到位、服务到位,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和补贴对象直接受益。

第四条补贴资金申请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相关补贴项目规定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五条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补贴资金申请汇总、发放、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农委主要负责对全市农业布局和结构进行统筹规划、优化配置、分类指导,组织各区县上报补贴资金数量,审核、下达补贴资金,指导监督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开展农业补贴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农业综合补贴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年度农业补贴预算,做好资金下达和拨付,指导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做好年度补贴资金结算使用管理工作和清算审计工作,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监督检查。

区县农委及区县财政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本区域农业生产规划,汇总补贴申请对象上报的补贴资金额,审核并指导做好公示、登记、资金结算工作。

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初审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补贴申请对象上报的补贴资金额,核实种植(作业)面积,做好公示,登记,上报工作。

第六条农业综合补贴根据工作需要可实行现金补贴或物化补贴。各区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区县年度农业综合补贴工作方案,方案包括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和监督检查措施等内容,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鼓励各区县配套安排农业综合补贴资金,重点解决本地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符合补贴项目规定条件的补贴申请对象应在各补贴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村委会书面提出补贴申请,村委会组织人员实地核实统计,编制图表,并按户在醒目地方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要详实具体,并要有区县、乡镇管理部门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格式由区县统一确定。村一级公示的资金量要达到补贴资金总量的100%。公示情况无异议后按户登记造册,由村委会将补贴申请汇总,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镇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将补贴申请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工作。

第九条乡镇农业部门对村上报的种植(作业)面积进行汇总,并组织人员全面核查,重点核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核查情况和核实面积以乡镇政府的名义上报区县农委。

第十条各区县农委、财政局要定期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综合补贴资金的自查、检查工作,自查项目的资金量要不少于补贴资金总量100%,检查项目的资金量要不少于补贴资金总量20%。区县农委、财政局完成检查工作后,在补贴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将核实面积和补贴资金数行文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市农委、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对区县和有关单位上报的种植(作业)面积进行抽查复核,并对区县、乡镇的核查工作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项目的资金量不少于补贴资金总量10%。

第十二条补贴面积自下而上逐级核查上报,补贴资金自上而下拨付。补贴资金一律实行银行“一卡通”、“一折通”或国库直拨方式拨付给补贴申请对象。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实行按实一次性拨付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的,每年上半年,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一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并按上一年度补贴资金量进行预拨,完成下拨工作。区县财政、农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手中,完成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四条区县对水稻、麦子、油菜等农作物良种和农药实行物化补贴方式的,应要求供种(供药)企业、乡镇农业部门和村委会分别做好供种台账,其中村委会要做好实际良种和农药发放面积、数量等台账工作,并保存好具有领用人签名的原始档案,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上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应由各区县农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在本市涉农补贴资金监管平台上予以公开。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和有关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度农业综合补贴工作情况书面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农业生产者真正了解各项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提高政策有效性和生产积极性。

第十七条市农委、市财政局鼓励举报各项涉农补贴违法违纪行为,奖励工作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09〕231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有条件的区县要积极推进农用地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时了解掌握农业生产信息,提高补贴资金的精准性、指向性。

第十九条补贴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倒卖物化补贴产品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农机购置补贴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4]32号)执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按照《关于完善2013-2015年度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13]143号)执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保费补贴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农业保险大灾(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4〕50号)执行;农业组织化经营奖补按照《关于上海市现代农业组织化经营专项奖补的意见》(沪农委[2014]373号)执行。上述补贴政策若有调整,按调整后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油菜良种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8〕302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09〕38号)、《关于切实做好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09〕96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稻麦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11〕11号)、《关于落实本市蔬菜生产相关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11〕77号)、《关于提高本市蔬菜农资综合补贴标准的通知》(沪农委〔2012〕51号)、《关于2012年本市稳定粮食生产有关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12〕25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本市农作物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12月24日

关于本市农作物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农作物生产补贴包括粮棉油生产补贴和蔬菜生产补贴两类。

粮棉油生产补贴对象为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粮棉油生产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油菜为大田种植“双低油菜”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玉米、棉花为年度大田种植3亩(次)以上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蔬菜生产补贴对象为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蔬菜生产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蔬菜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和蔬菜农资综合补贴对象为年度种植10亩以上的农户和农业经营组织,“夏淡”期间绿叶菜种植补贴对象为列入21万亩“夏淡”期间(6月1日至8月31日)种植绿叶菜任务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标准

从2015年起,粮棉油生产市级财政(含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为水稻每亩补贴260元(包括原水稻种植补贴、水稻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重大病虫害药剂补贴、水稻机械化育插秧补贴),其中:水稻机械化育插秧补贴不低于每亩30元,补贴面积由区县自行确定;麦子每亩40元(包括良种补贴、麦子赤霉病防治药剂补贴);油菜良种补贴每亩10元;棉花良种补贴每亩15元;玉米良种补贴每亩次10元。各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资金配套。蔬菜生产市级财政补贴标准为蔬菜生产补贴每亩130元(包括原蔬菜农资综合补贴、蔬菜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夏淡”期间绿叶菜种植补贴每亩80元。各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资金配套,并利用地方政策加强10亩以下种植农户安全用药的监管。

本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依据农产品收购价格和生产成本等因素,坚持“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基本原则,原则上每三年对补贴政策进行评估,视评估情况对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期间如中央调整相关补贴政策,则按中央政策执行。

三、补贴方式

粮棉油生产补贴方式为现金补贴或物化补贴。水稻种植补贴和水稻农资综合补贴合计现金补贴应不低于192元。农作物良种补贴,除玉米、棉花执行现金补贴外,水稻、麦子、油菜继续按照科学精量播种的原则,实施定量免费统一供种,具体供种标准在不低于原标准基础上由区县自行确定。水稻重大病虫害防治药剂补贴方式由区县自行确定。

蔬菜生产补贴方式为现金补贴或物化补贴。蔬菜农资综合补贴和“夏淡”期间绿叶菜种植补贴为现金补贴。蔬菜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为物化补贴,即补贴对象在补贴额度内按照年度上海市蔬菜重大病虫防治药剂推广名单目录选择购置农药。农药补贴资金额度由区县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每亩40元的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农业综合补贴工作方案,落实配套资金。区县财政要安排农业综合补贴工作经费,保证乡镇、村委会开展农业综合补贴工作经费需要。

(二)补贴资金拨付程序请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区县农委、财政局应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及时将核实种植(作业)面积和补贴资金数行文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报告中要列明水稻种植面积在3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情况。粮棉油生产补贴报送时间分别为水稻在每年8月底之前,水稻机械化育插秧在每年10月底之前,麦子、油菜在每年3月底之前,玉米、棉花在每年12月底之前。蔬菜生产补贴报送时间为每年10月底前。

(四)对于明确采取现金方式发放的补贴,严禁以发放农资等其他形式替代现金。

(五)列入农作物良种补贴的水稻、麦子、油菜品种名单由区县农委公布,未经国家或本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不得列入补贴目录。各区县农委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稻麦良种储备制度。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途径、方式方法,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农业生产者真正了解各项补贴政策,提高其生产积极性。

(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限制符合补贴条件的在沪外来务农人员申请补贴资金,应做到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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