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西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1月14日
江西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6】97号)和省政府相关部署,特制定全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对江西提出“一个希望、三个着力、四个坚持”总体要求,按照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工作要求,坚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安居问题,完善农村住房保障体系,完成“两不愁、三保障”重要任务,为努力实现全省“五年决战同步小康”战略部署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2017年,国家下达我省12.78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任务安排在各地申报计划任务要求的基础上,向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特困户、因灾倒房重建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安居问题。各地要强化措施、科学组织,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安居问题。
(三)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者,要加强领导和协调,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实施过程中要规范操作程序,严格管理,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要明确广大农民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主体,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使其主动、积极建设美好家园。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要坚持“三最”,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居问题。不搞“锦上添花”,坚持“雪中送炭”。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改造危房,对特困户在总量明确前提下,统一规划、分批实施、兜底解决。。
三是坚持资源整合、提升成效。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实现安全居住基本目标。在房屋结构和功能设计上要优化完善,在基础设施投入和项目配套上要强化整合,提高工程整体效益,提升居住水平,优化人居环境。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经济节约。农村危房改造应以就地就近分散重建为主,不得以其他名义搞大拆大建和进城进园集中安置。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推广低成本建造技术和就地取材,提升改造住房的经济适用性。在建设标准上引导农户量力而行,摒弃攀比、浪费陋习。
二、主要政策
(一)实施范围和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为全省农村地区。各地的中心城区(城市及县城关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不得安排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风景名胜区要按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能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补助对象必须为户口为农村地区、有宅基地使用权益、家庭经济困难、自有居住房屋为危房或无自有房屋的居民。具体是:
1.根据经济贫困程度分为两大类,一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中包含需兜底解决的特困户(简称特困户)和其他贫困户。二是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一般贫困户,其中包含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1.5倍贫困户(简称低收入户)。
2.根据住房情况分为危房户和无房户。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D级和C级的农村住房。D级为整栋危房,C级为局部危房。无房户指无自有房屋居住,需根据《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和无房户认定工作的通知》(赣农房办字?2010?10号)要求进行认定。
(二)改造方式。拟改造的农村危房经鉴定为整栋D级危房的必须拆除新建,为C级危房的必须维修加固(拆除新建的不予安排补助)。新建房屋坚持就地就近建设,并以分散分户改造和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代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协调作用,组织农户选择技术可靠的施工队伍代建。农村危房改造建房户较多的地方可规划集中建房和选择在乡镇所在地建(购)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不得用于支持进县城和城市购买商品房,不能与其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重复叠加享受。
(三)补助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标准、不同改造方式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今年分类补助标准如下:
1.新建房屋的补助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兜底解决的特困户,要列为重点帮扶对象,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或采用“交钥匙工程”等方式,切实解决其最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其他贫困户和分散供养五保户,每户补助不得低于1.8万元;对属于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革命烈士家庭的对象,每户补助不得低于1.45万元;低收入贫困户的对象,每户补助1.1万元。未列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但无经济能力和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别贫困户,可参照安排“交钥匙”工程解决其居住问题。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补助标准下限。
2.维修加固房屋的补助标准:对于房屋进行修缮加固即可安居的困难农户,不区分经济困难类型,每户补助3500元。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其他风貌管控重点区域的维修户,补助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提高,并向省农房办报备。
(四)兜底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其他特困户住房安全。
一是要明确兜底保障政策。各地要全面落实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其他特困户的安居帮扶政策。相关认定标准及程序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对于有自建能力的,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其他补助对象的补助标准,支持其建设新居。对于完全无能力自建房屋的,可由乡镇政府委托村集体组织实施“交钥匙”工程,提供特困户居住,解决其安居问题。“交钥匙”房屋在空间结构上要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如卧室、厨房、卫生间需分别独立设置,做到墙面、地面平整,水电设施到位,可直接入住。
二是要健全兜底保障管理机制。兜底保障特困户自建房屋产权归农户。“交钥匙”工程房屋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特困户享有“使用权”。各地要建立健全“交钥匙”工程产权、使用权等管理制度,明确“交钥匙”房屋必须提供给无安全房屋的特困户居住使用。其中“使用权”实行滚动退出机制,明确待特困户经济状况改善、另行解决居住问题后,需将“交钥匙”房屋使用权交还村集体,并由村集体按照政策规定再行分配。
(五)改造标准。C级危房修缮加固必须有效解决危险部位问题,防止短期内因技术原因重新变为危房。D级危房拆除重建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必须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每户住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里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凡属于建房层数超三层、房屋占地面积超标等“超高、超大”情况的,要取消补助对象资格。改造后房屋的居住用主房建筑面积实行控制,具体是1至3人户上限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但也不得低于13平方米。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等用途的辅助用房,不计入主房建筑面积;对于兜底保障特困户实施的“交钥匙”房屋,在建筑面积上要严格控制,1至2人户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3人以上原则上不得超过60平方米。
三、具体要求
(一)资金筹集。2017年,全省共实施12.78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补助资金按照常规补助户均1.25万元安排,包含中央户均补助7500元和省县两级财政户均配套补助5000元(具体为:西部政策延伸县按省、县两级8:2比例分担,即户均省财政配套4000元、县财政配套1000元。非西部政策延伸县按省、县两级6:4比例分担,即户均省财政配套3000元、县财政配套2000元)。另外,2017年起重点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改造危房,在常规补助基础上,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再增加1000元补助资金。按照各地任务实施情况和资金补助标准,节余资金可追加补助困难农户,资金不足部分则由县财政兜底,省财政配套资金将充分整合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残疾人危房改造、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资金。各地也要严格按照标准落实配套资金,通过政府财政补助、社会捐助和农户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另外,要根据中央和省里关于脱贫攻坚涉农资金整合要求,主动积极做好资金统筹,优先用于“两不愁、三保障”工作。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农村危房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有意愿和偿还能力的贫困户提供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贷款贴息支持。要探索贷款与个人征信、农房产权和其他物品所有权挂钩机制,建立健全专项贷款风险防控机制,为支持农村困难群众改造危房发挥作用。各地财政要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安排,保障任务顺利实施。
(二)资金发放。地方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将各渠道筹措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统一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补助资金发放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通过村集体实施“交钥匙”工程的,可与改造对象签订协议,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拨付至村集体账户)。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和《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1〕5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管理办法,严禁截留、挤占、克扣和挪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分阶段发放比例,保证项目动工时先按审批补助额度拨付规定比例的补助资金,新建或维修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当地组织)付清全部余款。
(三)质量安全。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部门和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要在新建房屋的规范选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楼面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要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做好现场记录,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质量检查表》。各级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相关技术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7度以上地区,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做好工程抗震技术推广和质量安全监管。房屋进行维修加固的,要找准危险部位,针对性地采取有效加固措施,避免短时间内重新变成危房;房屋进行拆除重建的,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
(四)风貌管理。各地做好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推广,并出台农村危房改造方面的风貌管理要求。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规划选址、建筑朝向、外观结构、层数面积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建设规划要求。各地要针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履行规划审批职能,并落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登记发放管理措施。规划建设部门要将建筑风貌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确保改造后农房能体现地域特征、文化特色和时代风貌。各地实施风貌管理的进展情况将被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评价内容。
(五)提升基本居住功能。科学确定区域内重点建设中心村,对确定的重点建设中心村,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将农村建房和危房改造等与客家民居建设、红军遗址保护、村庄治理等相结合,做到在村庄布局上与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村庄布点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相衔接,有序引导村落布局调整,体现特色家园、致富田园、生态庭园、文化乐园、和谐乡村的新面貌。另外,从规划层面合理配置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通过政府层面将农村危房改造与新农村建设、水利、交通、农业等项目进行统筹整合,提升人居环境水平。
(六)档案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和省里的要求,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农户危房改造申请书、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附件1),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附件2),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附件3),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农户(夫妻)身份证和户口簿、农村五保供养证或低保金领取证、残疾人证书、建档立卡贫困户档案国家重点优抚对象证、革命烈士证等各类身份证件复印件、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或无房户)情况登记表、农村危房改造协议(含信息公开、拆旧还基等条款)、危房改造前、中、后对比照片,《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要做到专人管理、资料齐全、制度规范。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实施灾后倒房重建的民政部门,也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录入国家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之后再移交建设部门存档备查。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绩效评价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
四、操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对居住在D级危房中且无经济实力建房的农村特别困难户,乡村干部要主动上门做工作,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优先安排。
(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符合补助对象条件,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附件1);确定为贫困户或无房户的,还要按照《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和无房户认定工作的通知》(赣农房办字〔2010〕10号)要求,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情况登记表》或《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无房户情况登记表》,并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入户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乡(镇)政府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和公示。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部门联审机制,组织建设、民政、扶贫、残联、房管等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材料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归口审核,检查家庭身份及住房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提出审批意见后核定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同时,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做好与批准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协议中要有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的条款。
(五)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组织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填写《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
(六)设置标识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后,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应在补助对象翻建新建、修缮加固房屋的显著位置悬挂有“政府援建”字样和“民心图案”的长方体标识牌。标识牌尺寸为28cm x 20cm,材料为铜质或钛金,字体及图案为红色,在标识牌右下方标注“二○一六年”。挂牌所需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一)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阶段。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员深入村组,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国家重点优抚对象、革命烈士和其他贫困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工作要在2017年11月份完成。
(二)明确任务、分解落实阶段。省里下达2017年危房改造计划任务和实施方案后,各地要及时制定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细则,并将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和村组。
(三)危房鉴定、组织实施阶段。计划任务分解后,各县(市、区)建设、民政、扶贫等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填写《江西省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附件2)。各地要摸清需新建、维修加固的危房数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和改造方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环节审查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要求在2017年11月底以前完成,2017年12月底要全面开工,2017年4月底要全面竣工。
(四)检查验收、总结工作阶段。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工后,要进行自查验收。2017年6月份,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省级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办公室要配备工作人员与办公设备,落实工作经费。要强化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责任,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要层层签订责任状,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落实责任制。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通过组织邻里相帮、结对帮扶、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困难农户改造危房。
(二)落实管理措施。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凡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一律予以减免。要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新房建成后原有旧房应无条件拆除。要组织好建筑材料的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止发生建材乱涨价现象,并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严把建材质量关。
(三)抓好进度调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工程进度报送制度,有效掌握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情况,并进行科学调度。各地要按照统一时间节点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工程进度,确保完成省里下达的任务。从2017年12月份起,省里将每月根据各地工作推进的情况进行全省排名通报。进度排名情况将计入年度绩效评价得分。
(四)严格绩效评价。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定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省级验收暨绩效评价方案。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省农房办将在各地自查自验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年度省级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全面考核评价各地2017年工作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将通报全省,并与下一年度任务资金的安排相挂钩。
在省级验收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将专门对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拨付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补助对象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一旦发现,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