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及发放新标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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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那么南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如何的?南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标准多少钱?本文为你介绍关于南宁独生子女费的知识

广西独生子女都可以享受的福利

有独生子女证的恭喜:补助标准提高,凭证领钱!

前不久,人民日报发文表示独生子女补助标准提高:

查阅了相关的文件,原来是国务院在去年8月份印发了《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通知》

其中,方案指出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中央财政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中央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

计划生育补贴主要包含以下3个项目:

①计划生育家庭特殊补贴;

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贴;

③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补贴。

这3个项目是全国统筹的,也就是说发放的标准是一致的,当然每个地方的具体落实政策不一样,其他标准可能有所差异。

而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19年1月1日起,新的计划生育补贴就已经正式实施了,所以,提醒一下大家,如果有独生子女证的赶紧到村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去咨询,赶紧去领这笔补贴!

新个税法实施:没有独生子女证也可以扣除2000元!

2019年1月日起,新个税也开始实施,赡养老人也被纳入到专项扣除中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提到“独生子女”有两处: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赡养老人支出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卫生健康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那么,需要证明自己是“独生子女”,进而每月按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如果父母没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就不能每月按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吗?不是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即:税法没规定必须留存《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备查,独生子女才能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税局如何核实纳税人是否滥用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支出扣除政策?“国发〔2018〕41号”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即:税法层面,税局被赋予后期调查核实权。主要核实渠道:卫生健康部门掌握的独生子女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

(二)具有本自治区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

(三)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奖励金。

符合享受奖励待遇条件的人员(以下称“申请人”)实行一次性申报原则。已享受职工退休后增发待遇的,不得再申报。

2012年6月1日前,男性已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已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奖励金从2012年6月起计发。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依法享受奖励待遇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属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奖励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60%,市、县级财政负担40%(市本级与市所辖区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商定);属非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60%(市本级与市所辖区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商定)。

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度集中受理申报、审批一次。申报、审批、资金拨付和发放程序为:

(一)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城镇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依法享受奖励待遇申报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或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间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审批、资金拨付和发放。

申请人的计划生育情况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初审(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居住地应配合户籍地做好审核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再次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地居委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符合发放条件的,在《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申报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制作《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人员名册》,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局。县级人口计生局复核无误后,与历年所报人员名单(剔除退出人员)一起汇总,以报告(附符合发放奖励金条件的人员名册)的形式,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市辖区人口计生局同时报送所属市人口计生委)和本级(或所属市级)财政局。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对各县级人口计生局报来的报告及名册

进行汇总,向财政厅申请本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奖励资金。

财政厅对所需资金报告进行审核后,会同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联合行文将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的奖励资金下达到各市、县。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奖励资金使用申请,同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以及需要本级配套的奖励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资金及时划转到申请人开立的实名制账户。

第六条 领取奖励金后又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发放奖励金,已领取的奖励金由原发放单位收回。

第七条 对不再符合奖励金发放条件或因死亡退出奖扶的,当事人居住地的社区应及时汇总(当事人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向户籍地社区通报情况),按照上述报送时间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退出机制的执行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条 每年4月底前,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九条 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每年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和自治区财政厅提供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数。

第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和发放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依法享受奖励待遇所需资金的,经调查核实后,对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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