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推进会精神,经市政府批准,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6元;重度残疾入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元。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分担,即:省级财政对县(市)补助50%、县(市)负担50%;市级财政对区补
助50%6、区负担50%。
三、县(市、区)级财政要统筹安排省级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地符合保障条件的残疾人数和补贴标准,及时足额安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高于省定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四、每年1月20日底前,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将上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人数、发放标准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市残联。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市残联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残联。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六、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种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