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残疾人补贴政策及补贴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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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残疾人福利保障政策,改善重度残疾人生活状况,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支持和关爱,市残联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20年1月1日起,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年龄在55-59周岁之间(含55周岁和59周岁),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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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质量,根据《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要严格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以残疾人为本,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坚持特别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与低保待遇动态挂钩,逐人审核,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及标准。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老年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或低保边缘家庭中本人无经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每人每月70元。

第四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及标准。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5元。对同时符合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条件的一级重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兼得。

第三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五条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费补贴金领取证》或《低保边缘户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第六条社区(村)初审。社区(村)在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后,将申请人情况在社区(村)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复印件报街道(乡镇)残联审核。

第七条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低保待遇、残疾等级等情况的审核和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50%,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区县(市)残联审批。

第八条区县(市)民政审核,残联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低保信息,核实后签字盖章。区县(市)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调查和审批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存档备案一份《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另二份《审批表》返还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存档备案。填写《沈阳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名册》,报市残联备案。

第四章补贴对象管理

第九条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生活补贴对象与享受低保或低保边缘待遇挂钩,并随着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的调整而调整。补贴对象按月审批,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新申请补贴人员补贴金自下一季度起计算并开始发放。

第十条残疾人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人标准,或死亡及户口迁出本市的,要按月停发生活补贴或护理补贴。

第十一条补贴对象档案实行区县(市)残联、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三级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区县(市)残联须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由专人负责管理,并与当地民政部门动态比对困难残疾人低保或低保边缘信息。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二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在扣除省财政补贴部分后,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将生活和护理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区县(市)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两项补贴作为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专项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资金由各区县(市)残联委托当地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按季度直接发放给残疾人,年终向市残联上报《沈阳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资金汇总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级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政策,检查指导运行规程,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低保待遇残疾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

第十六条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认真审查、审核。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挪用、占用。各级残联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党和政府惠民政策,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不得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补贴手续;不得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情节较轻的由区县(市)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2015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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