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济南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对象为具有济南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u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二级残疾人 150元/月
三、四级残疾人 120元/月
u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二级残疾人 137元/月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申报采取主动申报与告之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告知申报:根据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信息系统提示的信息、残疾人证数据和低保数据比对的信息,镇(街)或村(居)工作人员以电话、入户等方式通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报两项补贴。
主动申报:凡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本、低保证明(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委或社区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镇(街)工作人员通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信息比对、数据录入等工作,纸质材料按月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通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信息比对、审批等工作。
(三)发放。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条件的新增残疾人,自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持有《残疾人证》当月起计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残疾人证》核发当月起计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一本通”账户,每月审核发放一次。
四、政策衔接
u 符合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u 残疾孤儿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u 重度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u 离休老干部护理费,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享受。
u 1-4级伤残军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其他伤残军人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护理补贴。
u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中,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
u 对已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补贴的残疾人,原则上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u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u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内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27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
2、《关于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分级保障并调整标准的通知》(济民发〔2019〕2 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济民发〔202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