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残疾人补贴政策及补贴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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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改善其生活质量,保障其生存发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以及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民发〔20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1、具有株洲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各类残疾人。

2、具有株洲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家庭或者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各类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具有株洲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各类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下列情况暂不列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

1、通过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社区就业等形式享有工资待遇的;

2、被征地后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

3、在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自谋职业者或通过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获得经济收入且收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以残疾人本人名义或以残疾人本人为主从事规模种养殖业、从事自由职业(自由撰稿人、艺术家、设计师、律师、经纪人、会计师、按摩师、歌手、画家等),且收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除外);

6、以残疾人本人物业出租获得经济收入且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同时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同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①自愿申请。

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填写提交《株洲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社区(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②逐级审核。

1、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县级残联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2、县级残联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退回申请材料。

3、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同级残联的审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审定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退回申请材料。

4、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不符合条件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5、对符合条件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残联、民政局各存一份,其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县级民政局存一份。

③补贴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财政惠农(民)补贴“一卡通”或其它银行存折)发放,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通过金融机构拨入残疾人账户。

异动程序。

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公民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认定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补贴:

1、户籍迁出株洲市的;

2、死亡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4、被依法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限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三、四级残疾人);

5、其它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按照“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原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对上述情形进行复核,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按申报程序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对上述对象进行清理,并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起停止发放补贴,并完成异动情况的数据录入工作。  

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民政、残联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复核按《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试行)》(湘民发〔2016〕4号)要求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二、补贴标准

市区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已经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县(市),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不能低于省最低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原则上补贴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有条件的县(市)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申办程序

(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填写提交《株洲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社区(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逐级审核。

1、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县级残联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2、县级残联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退回申请材料。

3、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同级残联的审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审定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退回申请材料。

4、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不符合条件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5、对符合条件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残联、民政局各存一份,其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县级民政局存一份。

(三)补贴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财政惠农(民)补贴“一卡通”或其它银行存折)发放,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通过金融机构拨入残疾人账户。

异动程序。

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公民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认定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补贴:

1、户籍迁出株洲市的;

2、死亡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4、被依法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限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三、四级残疾人);

5、其它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按照“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原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对上述情形进行复核,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按申报程序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对上述对象进行清理,并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起停止发放补贴,并完成异动情况的数据录入工作。

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民政、残联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复核按《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试行)》(湘民发〔2016〕4号)要求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资金管理

(一)补贴资金分级负担,根据市定标准,除中央和省财政分担补助各县市区部分外,剩余部分荷塘区、芦淞区、天元区、石峰区、云龙示范区市财政与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其他各县市自行负担。

(二)两项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三)市以上补贴资金采取“预拨+结算”的方式下达。

五、保障措施

加强责任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两项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民政社会福利部门应当加强与残联、财政、社会救助的联系,做好两项补贴复核、统计、汇总和资金预算结算等工作。民政救助部门应当做好残疾人低保资格比对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做好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发放等工作,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残疾人资格和残疾人证的鉴别并做好两项补贴调查摸底、审核、统计、汇总等工作。

抓好制度落实。

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出台政策规定,做好人员、补贴资金、工作经费制度准备,及时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加强信息化建设。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残联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基本信息、基础数据的录入监管、实时监测、对比、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及时与全国全省信息网络平台做好互联互通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按规定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实际残疾程度和残疾人证等明显不符的,要及时纠正。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无关的信息。

对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残疾人证或办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无故拒不审批或不按行政审批时效办理的以及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等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贪污、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村(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政策宣传。

各县市区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人两项补贴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计提,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按此方案执行。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推进落实相关工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原《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函〔2012〕57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发〔2014〕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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