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残疾人补贴政策及补贴最新标准

思而思学 2023-11-03 16:33:23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推进幸福阳江建设,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阳发〔2011〕15号)和省残联、省财政厅《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粤残联〔2012〕12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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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幸福阳江的核心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通过建立和实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让残疾人分享社会改革发展的成果,切实保障好“底线民生”和改善民生。

二、发放对象及标准

(一)发放对象。具有阳江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下同)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二)发放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执行。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本人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居委会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原因。

(四)县(市、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县(市、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确认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经批准的发给《广东省残疾人津贴证》。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四、资金的筹集、发放

(一)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市、区)三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补助,其余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30%、70%比例共同承担。各(市、区)要根据本地重度残疾人人数、补贴金额和负担比例在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本级负担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同时,根据开展工作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可适当安排专项推进工作经费。

(二)县(市、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补贴名单和确定的补贴标准,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

五、发放对象管理

(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县(市、区)残联要在每年6月底前对补贴对象重新进行审核。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县、镇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市、县(市、区)二级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市、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维护管理,并于每年8月底前将信息数据报市残联汇总。

(三)《广东省残疾人津贴证》由省残联、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县(市、区)残联负责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实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是推进幸福阳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领导,建立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负总责,残联、财政部门一把手亲自抓的工作制度,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

(二)切实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工作。各县(市、区)残联牵头,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对本地区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进行专项核查,确保残疾人补贴对象身份真实可靠。

(三)加强管理。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的核查工作,通过设立投诉电话,将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金拔付到户等办法,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和透明,将好事做好、做实,防止弄虚作假。对虚报冒领,骗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每年11月底前及时向市残联、市财政局上报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人数、补贴标准和发放津贴资金等有关情况。市残联、市财政局将对各县(市、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进行通报。

七、建立督查通报制度

由市残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县(市、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向全市通报进度情况,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八、本办法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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