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一、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的困难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80元/月/人执行。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以下3个标准执行:视力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和智力一级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305元/月/人的标准执行;听力一级和言语一级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18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残疾等级为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12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
三、申请材料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并提交一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1份。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1份。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并复印1份)。
(三)本人残疾人证(原件复印1份)。
(四)本人“惠民一卡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复印1份)。
(五)“惠民一卡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不属于本人的,还应提交使用银行存折或者银行卡的书面说明1份,并由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
四、申请、审核、审批、复核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委会或者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初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和初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对补贴资格初审合格的应进行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区残联审核。对补贴资格初审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区残联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送区民政部门审定。对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由区残联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意见。补贴资格审批通过的,由区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审批不通过的退回区残联,由区残联退回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馈给申请人。
(五)定期复核。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区残联负责按月复核。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对认定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区残联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送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停发补贴。对补贴没有及时足额发放的,区残联会同区民政部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