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低收入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改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18年开始,实施低收入残疾人生活帮扶项目,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生活帮扶补贴,并纳入2018年市自办民生工程项目。为切实做好我市低收入残疾人生活帮扶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广安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上年12月底属于城乡低保对象中的3?4级残疾人。
二、发放标准
每人每年300元。
三、发放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持户籍证明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每年12月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交《申请审批表》。2018年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于7月底前完成。
(二)初审和公示。村(社区)汇总申请人情况,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村(社区)在其《申请审批表》注明初审和公示情况,报乡镇(街道)残联。
(三)审核。乡镇(街道)残联自接到村(社区)上报的《申请审批表》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先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低保情况后再报县(市、区)残联。
(四)审定。县(市、区)残联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审批表》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定意见,将人员汇总情况上报市残联并抄送财政部门。
(五)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残联部门审定合格的发放对象,将补贴资金统一拨付给县级残联部门,再由残联部门分别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发放对象的银行账户,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到位。
(六)信息录入。县(市、区)残联要督促乡镇(街道)残联,及时将补贴发放到位的情况填入《为残疾人提供“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卡》,并录入《四川省残疾人个性化服务信息平台》。
(七)动态管理。低收入残疾人生活帮扶补贴工作采取动态管理办法,各乡镇(街道)残联必须对发放对象实行年审,及时了解发放对象的变化情况。
1. 人员减少情况。低收入残疾人生活帮扶补贴对象若发生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升级、低保清退等情况,则不再享受下年度的生活帮扶补贴。各乡镇(街道)残联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低收入残疾人生活帮扶对象减少情况报县(市、区)残联或园区负责残疾人事务的部门备案。
2. 人员增加情况。当年新增加的低收入残疾人生活帮扶补贴发放对象,从次年开始享受。各乡镇(街道)残联必须在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新增加的低收入残疾人生活帮扶补贴发放对象的情况报县(市、区)残联和园区负责残疾人事务的部门备案。
3. 人员失联情况。户籍未迁出广安市但长期无法联系上的低收入残疾人生活帮扶补贴发放对象,经乡镇(街道)残联确认后报县(市、区)残联和园区负责残疾人事务的部门备案,不再发放补贴。
四、资金安排
全市发放残疾人生活帮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市、县(市、区)和园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市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和园区财政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配合。发放低收入残疾人生活帮扶补贴既是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重大惠民政策,也是扶贫攻坚的重大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低收入残疾人生活帮扶补贴制度,切实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每一个残疾人都知晓、了解这一重大政策,充分展示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群体的真切关怀,努力营造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管。各级财政、审计、残联和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低收入残疾人生活帮扶补贴发放工作的日常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自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以及在审核审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截留、贪污挪用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