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的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于1月15日起施行。
在《条例》中得到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调整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晚育假、独生子女母亲产假取消,总数为98天基本产假加上50天奖励假,一共148天。
值得注意的是,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的,不管是第一胎、第二胎,都可以享受到同样的产假、陪产假待遇。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晚婚假取消产假增加50天
1月1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会议闭幕后,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修改后的《条例》即日起正式实施。
焦点1:取消晚婚假 产假增加50天
取消12天的晚婚假期,成为很多市民的吐槽点,如何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成为各地政策修改落地的焦点。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护理假25日。
需要说明的是,取消了晚婚晚育假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男女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次生育年龄则约为26岁,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不再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纪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及产妇的身体健康等都不利。
与原《条例》相比,女方的产假增加到148天,这其中尚未包含工休假等其他福利;男方的护理假增加到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修改后的《条例》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是符合规定的再生育情形,都可以享受生育假的相关奖励,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焦点2:再婚再生育 分几种情况处理
“全面两孩”是普惠制规定。据了解,有些特殊家庭,如再婚家庭,除两孩外,对再生育有比较特殊的需要。修改后的《条例》对再婚生育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如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生育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这意味着,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都可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再婚夫妻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所谓自主安排就是不需要审批可生育,像这类自主安排情况还包括: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提醒注意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改的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就不再符合自主安排生育的条件。
焦点3:“老人老办法” 继续享受扶助
修改后的《条例》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助政策也有细微的调整。修改后的《条例》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包括独生子女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等在内的各项原有奖励扶助政策。
同时,规定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政策。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享受的奖励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焦点4:审批权下放 简化办事流程
实际上,尽管放开“全面两孩”,仍然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
修改后的《条例》从方便群众、鼓励合法生育出发,对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手续简政放权,将再生育审批的权限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其次,简化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只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如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等)即可办理。还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再需要公示,进一步方便了群众办事。
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时间由原来的分娩前扩大为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地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修改为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由群众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