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月23日,关于生二胎能得到的产假节目中,说到福州的江先生小儿子生于2015年的12月23日,距离新条例的发布实施有两个多月了,江太太目前正在休假中,按照原有《条例》的规定,她的产假一共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
江先生有疑问,像他们这种情况,能够按照新条例把产假休到最多的180天吗?权威部门的答案是啥呢?
最近,小伙伴们对于修改后的福建省计生条例都有很多疑问:正在休的产假能不能延长、二婚有没有婚假、再婚的子女数究竟怎么算……这个条例的修改,是今年2月19日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并于第二天公布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会同福建省卫计委,作了一份官方回应。今天,由省卫计委作为法律实施部门,向公众发布。回应里定下了这些事情,关乎大家切身利益!赶紧来看:(备注:下文中的《决定》,指的是《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产假、婚假
依法登记结婚的对象,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符合政策生育的对象,不管是一孩、二孩还是多孩,均可依法享受《决定》规定的有关假期。
不管是一孩、二孩,女方的产假都是158~180天啦!男方的照顾假都是15天!
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假都有15天!
婚假、产假、照顾假的有关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对于国家标准高于省级标准的,按照高限实行。
这一条,老师们要特别注意了,当产假遇上寒暑假,没法延期了呢。
对于《决定》颁布实施前,婚假、产假、照顾假等有关假期已经休完的,不再给予延长。对于尚未或正在休婚假、产假、照顾假的,应当按照《决定》的新规定执行。
正在休产假的妈妈们,你们可以安心带孩子啦,产假延长,按新规定的158~180天执行!那,158~180天,究竟可以享受多少天?也有答案了:
对于《决定》规定假期有区间浮动的,可由用工单位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但最低不得少于158天。
何时生效
2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在全省全面实施。任何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不得以本单位相关规定尚未修改、尚未知晓、尚未通知等理由不遵守新修订的《条例》,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很多粉丝向反映,单位、公司或者居委会表示,没有收到正式文件,没法按新条例办理。粉丝们,他们是错的!
生育子女数怎么算
这个问题问的人也很多,主要是再婚的夫妻,不知道能不能再生孩子。
《决定》中所称的子女数包括夫妻所生育、送养、遗弃的子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夫妻双方再婚前已经生育的子女均要列入子女数的统计。
比如,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再婚,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孩子,另一方再婚前已有两个孩子,但一个判给了对方,在计算子女数时就是双方合计已有3个孩子,不属于再生育的申请对象。
这样就明白了,只要自己生的娃,不管有没有抚养权,都算自己的“生育子女数”。
超生
“全面两孩”之前超生的,还罚款不?罚!
在国家施行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规定之前(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
● 已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
● 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 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津贴
计生条例修改后,产假从原来最低98天,提高到158天,那生育津贴会多发么?来看答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具体标准如下:
●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
●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具体由负责生育津贴发放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独生子女奖励费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自1月1日起,对放弃再生育和落实二女绝育措施的家庭不再给予奖励;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相关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继续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对2015年及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
对于1月1日之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其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此前已享受奖励优惠的不退还。
生育登记怎么办
很多头一次当爹当妈的,不太懂得怎么办生育登记,常常为这个浪费了不少时间精力。来看标准做法吧。
一孩、二孩:
自1月1日起,对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含流动人口),可自主安排生育,孕前至生后三个月内均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对夫妻确实需要《生育服务证》的,可在登记后当场发证。
三孩:
● 对符合第三孩生育政策申请条件的夫妻,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卫生计生部门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信息的,依托基层工作网络由系统内部流转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受理
● 凡属于当地受理范围的,受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
● 对办理一、二孩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夫妻,申请人无法到场、但全员人口数据库信息可以查证的,只要申请材料齐全,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
● 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基础上,可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后办理。对以虚假承诺进行一、二孩登记或获得再生育资格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