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条件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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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0日。根据该《办法》,今后,生育保险费的具体费率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办法》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规定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单独统筹管理。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应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以及各市州根据基金支付能力规定的其它项目费用。

《办法》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职工异地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具体管理和执行办法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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