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仅供参考,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对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
申请人应填写《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并附需要提交的材料,交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女方单位或现居住地乡(镇、街、场)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二)审查
1、乡(镇、街、场)计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乡(镇、街、场)计生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出具签收证明。
2、乡(镇、街、场)计生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所在区计生委。
(三)受理
当事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区计生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区计生委审批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四)审批
区(县)计生委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
(五)送达
批准生育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生育证》;不予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所需资料
1、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共同申请书(申请表)、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夫妻2寸合影照片4张、丧偶的一方需提交村(居)民委员出具的丧偶证明。
2、夫妻一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事实迁移或女方人户分离并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申请人向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提交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场计生管理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其婚姻、生育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