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二孩政策解读

思而思学 2023-11-03 01:06:00

6月13日上午,我市召开《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规解读发布会。市卫计委有关负责人就我省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事项、我市全面二孩政策有关情况分别进行了解读。

今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该修正案包括: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明确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办法、关于对违法生育的处理等内容。

据介绍,为保证全面二孩政策的顺利实施,我市卫生计生部门取消了生育审批,全面推行生育登记制度。同时,为了使符合相关政策的人群消除生育的安全顾虑,市卫生计生部门将通过加快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市、县两级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构建出生缺陷三级防治网络,强化婚前医学检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跟踪管理,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与干预等多项措施,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妇幼健康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自今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二孩政策,至5月31日,我市已受理登记二孩生育服务证1.27万张。

生育保险(maternity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二孩政策全面施行 推行生育登记制度

信阳网从信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信阳市自今年的1月1日起全面实施二孩政策。截止5月30日,信阳市已受理登记二孩生育服务证1.27万张。

“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短期内出生人口会明显增加。”信阳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熊正尧告诉信阳网,预计2017年至2021年,信阳市累计增加符合二孩政策出生人口10万人左右,年均增加2万人左右。此外,妇女综合生育率预计会提高到1.9左右,仍在人口更替水平以下。

据悉,为保证全面二孩政策的顺利实施,卫生计生部门取消了生育审批,全面推行生育登记制度。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或县、乡两级卫生计生办事大厅办理登记。夫妻持身份证、夫妻二人2寸合影照3张,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即可当场领取生育服务证。

为了使符合政策的人群消除生育的安全顾虑,卫生计生部门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一是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抓住国家实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保障工程的机遇,进一步改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全面强化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服务全面、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新型妇幼保健机构要求。二是建立市、县两级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

健全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加强转诊救治网络建设,2018年底前,信阳市要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急救、会诊、转诊网络,力争每一个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三是多途径提高妇幼人员素质。继续实施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骨干医师培养项目,免费为县级产、儿科业务骨干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以推广产、儿科适宜技术为重点,组织开展助产服务、儿童早期发展、新生儿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四是以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创建为抓手,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切实改善妇幼健康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五是构建出生缺陷三级防治网络,强化婚前医学检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提高叶酸服用率,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跟踪管理,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与干预。总之,要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母婴健康安全。

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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