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陪产假规定多少天,潮州陪产假津贴标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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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陪产假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北京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上海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天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广东

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江苏

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30天,一共128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

浙江

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重庆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河南

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河北

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山西

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山东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湖北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湖南

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安徽

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江西

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广西

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福建

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云南

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贵州

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

辽宁

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吉林

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黑龙江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四川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

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甘肃

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宁夏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海南

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新疆

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青海

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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